張XX與甲保險公司、武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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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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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27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30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現住晉中市榆次區(qū)。
委托代理人宋萬金,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協(xié)會晉中辦事處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
地址:太原市小店區(qū)。
負責人強文亮,該營銷服務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文晉,山西泰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X,男,漢族,現住晉中市榆次區(qū)。
上訴人張XX、甲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榆次區(qū)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宋萬金,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文晉,被上訴人武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10月10日,張XX以120000元的價格購買武X所有的福克斯牌轎車(晉KXXXXX)1輛,同年11月8日6時10分,武X駕駛該車準備去辦理過戶手續(xù),途中行至孝義市下柵鄉(xiāng)道陸莊村口,因其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翻車,造成車輛損壞的單方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甲保險公司出險查驗了現場。晉KXXXXX福克斯牌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額為120950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時間為2014年8月30日18時起至2015年8月30日18時止。武X于2015年1月17日委托山西光大司法鑒定所對張XX車輛損失價值進行司法鑒定,該所于同年2月10日出具鑒定意見書:張XX車輛損失金額為123537元(車輛報廢回收價為1200元),花費鑒定費4000元為本案事實。
庭審中張XX主張:1、車輛損失費123537元,為此提供了山西光大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事故車輛行車證、車輛保險單;2、鑒定費4000元,為此提供了鑒定費票據;3、施救費1500元,為此提供了太原市萬柏林區(qū)時代汽車救援服務部出具的施救票據;4、吊裝費4000元,為此提供吊裝費票據;5、停車費3500元,為此提供大昌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據。以上共計136537元。
上述事實有張XX提供的事故車輛保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張XX身份證明、施救費票據、吊裝費票據、事故車輛登記信息,武X提供的事故車輛行駛證、武X駕駛證,甲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現場照片以及雙方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經當庭質證和法院審查,可以采信。
原審認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對其承保的投保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既是法律規(guī)定,又是合同義務。張XX所有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確認。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所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亦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張XX雖非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但其為晉KXXXXX福克斯牌轎車的實際車主屬保險利益的享受人,主體身份適格。本起事故為單方事故,系由于駕駛人員不當駕駛所致,應由駕駛人員承擔全部責任,故甲保險公司理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范圍內對張XX進行賠付,超出部分由武X承擔。關于張XX主張的鑒定費、施救費、吊裝費、停車費一節(jié),數額適當,證據充分,且符合實際,故予以支持。關于張XX主張的車輛損失費一節(jié),應扣除車輛殘值。關于張XX主張的要求武X承擔延期利息一節(jié),因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武X亦不予認可,故對張XX主張不予支持。對張XX的合理損失,法院確認如下:1、車輛損失費122337元,2、鑒定費4000元,3、施救費1500元,4,吊裝費4000元,5,停車費3500元,以上共計135337元。法院確定賠償數額如下:屬于甲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張XX的項目費用為120950元;屬于武X賠償張XX的項目費用為14387元,扣除武X己支付的13000元,武X還應實際支付張XX1387元。
原審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張XX120950元。二、武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付張XX1387元。
宣判后,張XX、甲保險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張XX上訴的主要理由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鑒定費、施救費、吊裝費、停車費共計13000元雖不屬于車損險賠償范圍,但四項費用為張XX支付而非武X,所以四項費用也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甲保險公司辯稱,張XX主張的鑒定費等四項費用不屬于理賠范圍。該公司的保險限額已經用盡,超出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武X辯稱,認可張XX所述事實。
甲保險公司上訴的主要理由為:1、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非保險合同當事人張XX承擔保險責任錯誤。2、張XX未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一審法院依據當事人的陳述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錯誤。3、武X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違反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且鑒定意見存在瑕疵。一審法院不支持上訴人重新鑒定的合理主張,明顯顯失公平。故請求依法改判,保護上訴人合法利益。
針對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張XX辯稱,1、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張XX與武X在事故發(fā)生前存在車輛買賣行為。事故發(fā)生后,張XX主張權利正確。2、責任認定正確。按照法律規(guī)定,法院有權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3、武X單方委托做出的鑒定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認定正確。
被上訴人武X辯稱,其是涉案車輛的購買人和投保人,后將車輛賣與張XX。事故發(fā)生后,甲保險公司一直不給理賠。
二審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武X2014年10月10日與張XX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后駕駛標的車輛晉KXXXXX福克斯牌轎車操作不當翻車導致該車輛受損是本案不爭的事實,應予認定。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審在沒有事故責任認定,被保險人為武X的情況下判令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張XX損失是否正確問題。該起事故雖然沒有經過交警部門現場勘驗認定責任,但甲保險公司提供的出險時照片等證據可以證實該事故為單方事故,武X作為車輛駕駛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張XX與武X對雙方簽訂的車輛買賣協(xié)議并不持異議,張XX為涉案車輛的實際所有人。雖然該車輛所有人登記手續(xù)以及保險登記手續(xù)未發(fā)生變更,但并不影響張XX享有涉案車輛的相關權利。原審判令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直接賠付張XX損失正確,應予維持。(二)關于原審采納山西光大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是否正確問題。該鑒定意見為武X單方委托做出的,甲保險公司在原審中主張重新鑒定,但未在原審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也未交納鑒定費用,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原審采納該鑒定意見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并無不妥。(三)關于原審判令武X承擔鑒定費、拖車費、吊車費、停車費等四項費用是否正確的問題。張XX上訴主張四項費用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但由于涉案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120950元。一審法院判令甲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時已將該保險限額用盡,超過限額部分理應由車輛實際駕駛人武X承擔。原審判令武X對張XX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依法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50元,由上訴人張XX承擔13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黃陵營銷服務部承擔27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鋼
助理審判員 侯建偉
助理審判員 范光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燕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