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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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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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33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5
上訴人(原審被告)。
地址:晉中市榆次區。
負責人李志雄,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靜,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現住太原市小店區。
委托代理人苗麗敏,山西司法工作者協會晉中辦事處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榆次區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5月19日16時許,董貴星駕駛馬XX所有的晉KXXXXX起亞牌小型轎車,從榆次到昔陽,由西向東行駛至九榆線115KM+450M彎道處,轉彎時車速過快,剎車時車輛掉頭駛入公路右側山溝中,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董貴星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晉KXXXXX起亞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為10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額為75960元),保險時間為2013年7月21日0時起至2014年7月20日24時止。馬XX于2014年11月13日委托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對車輛損失價值進行了司法鑒定,該中心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馬XX車輛損失金額為89210元,花費鑒定費3600元。庭審中,馬XX主張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等費用共計94310元。某保險公司對馬XX車輛損失提出重新鑒定申請。2015年6月16日,山西光大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馬XX車輛損失金額為76604元,殘值為100元。
原審認定,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所作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適當,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的責任。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對其承保的投保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既是法律規定,又是合同義務。某保險公司作為事發車輛晉KXXXXX起亞牌小型轎車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對馬XX進行足額賠付。關于馬XX主張的施救費一節,數額適當,證據充分且符合實際,故予以支持。關于馬XX主張的車輛損失費一節,應以山西光大司法鑒定所鑒定認定的76604元為準,但應扣除殘值100元且在某保險公司保險限額內賠付。對10%的免賠一節,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向被保險人就責任免除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因此對其辯解不予采納。對馬XX的合理損失確定如下:1、車輛損失費76504元(已扣殘值),2、施救費1500元,以上共計78004元。法院確定賠償數額如下:屬于某保險公司保險范圍內賠償馬XX的項目費用為77460元。
原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馬XX77460元。二、駁回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一、按照上訴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對車輛損失有10%的免賠率,一審判決以上訴人未履行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為由對此不予認定,明顯錯誤。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以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25條規定,晉KXXXXX車輛殘值應歸上訴人,或雙方協商處理,一審判決未扣減殘值價值,明顯錯誤。綜上請求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馬XX辯稱:一、上訴人主張的保險合同約定的10%的免賠條款,上訴人未對答辯人進行解釋,答辯人并不清楚該條款。二、關于上訴人主張的殘值扣減部分,應當在雙方合同中明確注明。未注明的,答辯人不予認可。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馬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為其所有的晉KXXXXX起亞牌小型轎車投保限額為7596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是本案不爭的事實。該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產生的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針對本案爭議焦點:一、雙方合同約定的10%免賠率應否考慮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該公司在與馬XX簽訂合同時對合同中的該條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的提示或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馬XX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上訴要求免賠10%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二、關于車輛殘值扣除問題。山西光大司法鑒定所對晉KXXXXX起亞牌小型轎車重新鑒定時,對車輛損失以及殘值都做出了鑒定意見,原審法院認定馬XX的合理損失時對殘值部分也予以了扣除。故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殘值的上訴主張,本院難以支持。另,原審法院判決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馬XX77460元,雖超出該保險限額,但某保險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此提起上訴,視為對其權利的放棄,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 鋼
代理審判員 侯建偉
代理審判員 范光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燕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