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甲保險代位求償權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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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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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二初字第30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2015-07-30
原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昆明市二環西路高新區。
法定代表人: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X、鄒X,云南東陸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甲,男,住昆明市官渡區。
委托代理人:饒X,云南治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甲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甲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27日,被告甲駕駛云AXXXZS雷克薩斯轎車在試駕過程中,沿昆明市興體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興體路10號門時,超過中心實線,與對面行駛的云AXXX87號車輛碰撞,致兩車損害,該事實經昆明市交警大隊七大隊出具的第00291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由被告甲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于2014年4月4日向云南中升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了云AXXXZS雷克薩斯轎車財產保險金366341元、云AXXX87轎車保險金155121元,共計521462元。上述事實經(2014)官民一初字第2564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原告取得了上述金額范圍內對被告代位求償的權利。訴至法院,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521462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系經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被告系適格的駕駛人。被告系經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系企業法人,不可能成為駕駛人。涉案保險車輛用途為試乘試駕車。
云南中升公司向潛在消費者提供車輛用于試乘試駕本身就是投保人云南中升公司的附隨服務及義務。被告在征得云南中升公司的同意下并由其銷售顧問(陪乘人員)指引,進行試駕。被告系被保險人而非《保險法》第六十條所述的“第三人氣”根據合同約定,被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系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被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系被保險人。原告無權行使追償權。被告系經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且并不具有法律規定的被追償的情形。被告系被保險人,原告無權向被告追償,對于車輛殘值,原告也無權處理。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綜合原、被告訴辯主張,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以下問題存在爭議:被告是否屬于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人,原告是否享有追償權。
原告針對其訴請,向本院舉證如下:1、某保險公司營業執照、被告甲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2014)官民一初字第2564號民事判決書一份,3、云AXXXZS機動車輛保險單;4、代位求償申請書、支付信息瀏覽,上述證據證明: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云AXXXZS支付保險金366341元,向云AXXX87轎車支付保險金155121元;原告某保險公司取得對被告甲521462元的代位求償權。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認可,證據2、3真實性認可,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對證據2、3、4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被告為其辯解理由,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機動車駕駛證,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6)1號)》,4、《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5、《保單抄件》(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民事判決書》(2013)石民初字第2694號;上述證據證明:1、被告系適格的駕駛人;2、保單顯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企業法人云南中升,不可能作為駕駛員,涉案保險車輛系云南中升提供給消費者試乘試駕使用;3、被告系經投保人允許的合法的駕駛人而非“第三人”,即被告為被保險人;4、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原告應承擔保險責任,負責賠償。5、根據案例,被告系被允許的駕駛人而非“第三人”。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證據1、2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證據3、4、5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證明內容也不認可。
本院結合原、被告庭審陳述,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綜合認證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4合法、真實,并與本案存在關聯,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交的證據1-5,合法、真實,并與本案存在關聯,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交的證據6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案外人云南中升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中升汽車公司”)于2013年7月3日為其車牌號為云AXXXZS雷克薩斯汽車向原告購買保險。原告向云南中升汽車公司出具保單一份。保單約定: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均為云南中升汽車公司。保險期限從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云南中升汽車公司購買的險別以及賠償限額入和保費如下:1、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374942元,保費3829.49元;2、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200000元,保費910.7元;3、全車盜搶險賠償限額374942元,保費1107.59元。2013年11月27日,被告甲與云南中升汽車公司僅簽訂了試駕聲明后,被告甲駕駛云南中升汽車公司的云AXXXZS雷克薩斯轎車進行試駕,沿昆明市興體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興體路10號門時,越過中心實線,與對面行駛的云AXXX87號車輛碰撞,致兩車損害,該事故經昆明市交警支隊七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由被告甲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于2014年4月4日依照保險合同分別向云南中升汽車公司賠付云AXXXZS雷克薩斯轎車財產保險金366341元、向云AXXX87轎車賠付保險金155121元,兩項共計521462元?,F原告訴至本院,主張上述訴請。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北景钢校桓嬖囻{駕駛原告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車輛受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依照保險合同向云南中升汽車公司賠付了保險金。對于雙方爭議被告是否屬于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云南中升汽車公司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云南中升雷克薩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但云南中升汽車公司投保的云AXXXZS轎車系試駕車輛,該車輛的駕駛人員為不特定人員。被告試駕該車輛經過投保人的許可。雖然被告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承擔全部責任,但云南中升汽車公司與被告之間不成立試駕合同關系(2014官民一初字第2564號判決書予以確認),試駕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未進行約定,被告的責任承擔未進行明確的約定。綜上所述,被告不屬于保險法規定的第三者,且云南中升汽車公司與被告未明確約定試駕中出現事故的責任承擔,原告在向云南中升汽車公司賠付保險金后,被告并不符合保險法第六十條中“第三者”的情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A750ZS車輛保險金366341元的訴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云AXXX87轎車保險金能否向被告追償的爭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北景钢?,被告駕駛車輛碰撞了云AXXX87轎車,原告依照云南中升汽車公司向其購買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向云AXXX87轎車進行了賠償。被告并未出現上述保險公司追償的情形,被告的試駕行為是經投保人云南中升汽車公司同意,原告在向第三者賠償后,不能向被告追償。對于被告的辯解意見,與本院查證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9014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張盧利
人民陪審員 張大春
人民陪審員 楊旭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彭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