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回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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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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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俞XX,職務: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回XX,男,漢族,住滄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回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回XX經本院依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6990.9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15時44分許,賀闖駕駛冀J×××××號車沿鄉間公路由西向南行駛至滄州市西三環東紀家洼路口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劉忠峰駕駛的冀J×××××號摩托車相撞,相撞后摩托車倒地又與路邊行駛的回XX駕駛的冀T×××××號三輪汽車尾部相撞,造車三車受損、劉忠峰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賀闖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忠峰負次要責任,回XX負次要責任。賀闖駕駛的冀J×××××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傷者劉忠峰在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起訴原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經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審理,根據(2016)冀09民終6709號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劉忠峰的全部損失73981.8元。原告現已履行該判決,取得了向侵權方追償的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我司有權向本案侵權人回XX進行追償,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主張賠償款36990.9元,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回XX未到庭參加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2016)冀0921民初304號判決書一份、(2016)冀09民終6709號判決書一份、付款入賬通知單兩份、責任認定書復印件一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回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訴訟權利,并應承擔由此產生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18日,賀闖駕駛冀J×××××號車由西向南行駛至滄州市西三環東紀家洼路口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劉忠峰駕駛的冀J×××××號摩托車相撞,相撞后摩托車倒地又與路邊行駛的回XX駕駛的冀T×××××號三輪汽車尾部相撞,造車三車受損、劉忠峰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滄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賀闖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忠峰負次要責任,回XX負次要責任。賀闖駕駛的冀J×××××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傷者劉忠峰在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起訴原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經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審理,根據(2016)冀09民終6709號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劉忠峰的全部損失73981.8元。2017年1月12日,原告向劉忠峰轉賬73981.80元,附言:16冀0921民初304.
以上事實,另有原告方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劉忠峰的損失未超出車牌號為冀J×××××的汽車交強險和車牌號為冀T×××××的三輪汽車應投保的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和,而被告回XX未投保交強險,故賀闖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的汽車所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和被告回XX應按照交強險賠償限額與賠償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賀闖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的汽車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應承擔73981.80元÷110000元÷(110000+110000)=36990.9元。賀闖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的汽車在原告處投有交強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劉忠峰賠償完畢,就超出其應承擔的36990.9元取得對被告的追償權,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回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36990.9元。
案件受理費363元,由被告回XX負擔。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