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縣路安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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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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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921民初172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奉新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奉新縣路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1MAXXXALM3X。
法定代表人:熊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XX,奉新縣華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執業證號:31409011109330。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1861167XXXX。
負責人:朱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江西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609201010598918。
原告奉新縣路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2019年11月15日,某保險公司提出對原告的車損重新鑒定的申請。2019年12月31日,經本院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車損作出了司法鑒定。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詹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6847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8日06時00分許,鄧強駕駛原告的贛CXXXXX號/贛CXXXXX重型貨車,沿105國道由北往南行駛至105國道2432公里900米時,因疲勞駕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貨物損壞、乘客張選華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的贛CXXXXX號/贛CXXXXX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上乘客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2019年6月1日,奉新縣華林法律服務所委托安徽眾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41355元。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理賠,而某保險公司一直拒賠。因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提出前列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發生時駕駛員鄧強處于實習期,根據保險條款規定,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屬于約定免除責任,故我公司不承擔相關責任;2.施救費過高,牽引車、掛車應按載重重量的比例承擔;3.轉運費未實際發生,因原告已收取了全程的運輸費用,故我公司不予承擔;4.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2月8日6時00分,鄧強駕駛贛CXXXXX/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05國道由北往南行駛至105國道2433公里900米時,因疲勞駕駛致該車翻側,造成車輛、車上貨物損壞及乘客張選華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為此支出施救費9300元,本次事故造成廣州市從化區公路損失9103元。2019年6月5日,經安徽眾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贛CXXXXX/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該車損失修復估損總值41355元,原告花費評估費1500元。2019年11月15日,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的贛CXXXXX/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本院準許后依法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XXXXX車輛換件項目是否達到換件程度及車輛換件項目和維修項目的合理市場價格進行重新鑒定,結論為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格為20735元。
贛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所有人為奉新縣路安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36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2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200000元)和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駕駛員鄧強初次領取駕駛證的日期為2010年4月14日,因增駕A2,其實習期至2019年7月3日。
本院認為,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不計免賠率險等,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收取了保險費并依約向原告出具保單,原、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并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問題,本院分析如下:
關于本案爭議焦點一:鄧強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保險公司是否免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首先,駕駛員鄧強初次領證日期為2010年4月14日,本次系增加準駕車型,而非初次申領駕駛證之情形,并不適用上述規定;其次,某保險公司雖主張保險條款中約定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屬于責任免賠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并未對原告盡到提示或明確說明的義務,故某保險公司以駕駛員鄧強處于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不予理賠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本案爭議焦點二:被保險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1.公路損壞費。原告提交了廣州市從化區公路路政管理所索賠清單,但某保險公司提出牽引車、掛車應按照比例承擔該損失,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首先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因牽引車與掛車連接使用時屬一個整體,具有同一性,造成的亦為同一交通事故的損害結果,無法對其責任進行分割,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該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先行理賠2000元,超出部分7103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2.施救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屬于保險事故發生后,為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屬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范圍,原告提交了施救費9300元的正式發票,本院予以支持;3.乘客張選華檢查費。該發票產生的時間、地點均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不符,且原告并未舉證其已向張選華支出該筆檢查費,亦非主張該費用的適格主體,故對檢查費218元不予支持;4.轉運費。原告承運貨物已收取運費,事故發生后將貨物轉由他人承運,該費用應在運費中扣減,原告并未產生實際損失,加之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5.車輛損失費。因原、某保險公司對重新鑒定結論無異議,故車輛損失應以重新鑒定的20735元為準;6.評估費1500元,因鑒定結論發生改變,故該評估費由原告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因重新鑒定支出的鑒定費由其自行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支付理賠款合計3913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奉新縣路安物流有限公司理賠39138元;
二、駁回原告奉新縣路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2元,減半收取計756元,由原告奉新縣路安物流有限公司負擔324元,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4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512元,款匯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4XXX07,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宜春經濟開發區支行。如逾期未交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義務人在本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遞交申請執行書與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證據或線索材料。
審判員 劉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 閔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