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蘇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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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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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7101民初174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2019-11-0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
負責人:杜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管XX,北京大成(蘭州)律師事務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北京大成(蘭州)律師事務所。
被告:蘇XX,男,漢族,住甘肅省金塔縣。
原告與被告蘇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蘇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蘇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88926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22日,蘇XX與第三方出借平臺簽訂借款協議,協議約定由甘肅公航旅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航旅公司)作為居間人及實際出資方為蘇XX購買XXX號凌派HGXXX0GAA4轎車提供汽車消費貸款96000元,分36期歸還。由某保險公司出具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單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借款協議簽定后,蘇XX已逾期未還款連續三個月以上,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已向公航旅公司理賠88926元,且取得了賠償金額內向蘇XX追償的權利,故起訴要求處理。
蘇XX未作答辯。
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對該證據進行審查后,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22日,出借人“隴e貸”平臺(甲方)、借款人蘇XX(乙方)、居間人公航旅公司(丙方)簽訂借款協議,協議約定由“隴e貸”平臺為蘇XX購買XXX號凌派HGXXX0GAA4轎車提供汽車消費貸款96000元,公航旅公司代甲方管理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其中包括借款回收管理工作。該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止,共計36個月,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借款利率為年率7%。2018年2月7日,蘇XX就該筆借款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自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公航旅公司,保險金額為106712元,費率為2.25%,保險費為2007.25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8日0時至2021年2月7日24時。該保險合同第四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連續三個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義務,或《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履行還貸義務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合同簽訂后,公航旅公司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將96000元的貸款支付于蘇XX,但蘇XX已逾期未還款連續三個月以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公航旅公司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88926元。公航旅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索賠權益轉讓書。理賠后,蘇XX不予償還全部理賠款項,故雙方釀成糾紛。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蘇XX未按借款協議約定償還貸款,違反了借款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依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險責任,即向公航旅公司(被保險人)進行了理賠。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蘇XX(投保人)應當向某保險公司(保險人)支付代償的理賠款88926元。
綜上,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蘇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8892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24元(原告已預交),由蘇XX負擔(被告在向原告支付賠償款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長 強唐生
審判員 劉 坤
審判員 宋 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張夢婷
書記員 楊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