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XX與張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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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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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723民初16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洋縣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雍XX,男,生于1965年4月30日,漢族,陜西省洋縣人,住洋縣,農民,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張X甲,男,生于1979年12月28日,漢族,陜西省洋縣人,住洋縣,農民,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陜西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6956450XXXX。
負責人:袁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陜西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陜西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雍XX與被告張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雍XX、被告張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149429.3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9日,原告乘坐雍某某駕駛的陜FXXXXX號二輪摩托車與被告張X甲駕駛的浙BXXX70號小轎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洋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在事故中無責任。被告張X甲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二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張X甲辯稱,對事故致傷原告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其駕駛的車輛購買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的各項損失費用由保險公司賠償,其墊支的醫療費用3223元應一并結算退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張X甲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其公司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進行賠付。醫療費中無醫囑、處方的外購藥及衛生所票據不予認可,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療系傷口感染,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且住院時間過長,因此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只認可第一次住院66天的費用,誤工費按60元/天計算,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請求偏高,殘疾賠償金是否適用城鎮居民標準尊重法院裁判,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保險賠付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9日10時許,原告雍XX之子雍某某駕駛陜F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至洋縣有機大道與和平路十字,其車輛右側與由東向西被告張X甲駕駛浙BXXX70號小型轎車前部碰撞,致雍某某及摩托車乘坐人原告雍XX受傷,兩車受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洋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雍某某、張X甲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雍XX在事故中無責任。
原告雍XX受傷后被送洋縣人民醫院治療,行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切復內固定術,出院診斷為:1、右髕骨粉碎性骨折;2、右小腿及右足軟組織損傷;3、切口脂肪液化,住院66天,同年4月16日出院,醫囑:繼續換藥至傷口愈合,漸行患肢功能鍛煉,可到康復科行康復治療,定期復查,不適隨診等。2018年9月20日,原告雍XX再次入住洋縣,診斷為:1、右髕骨骨折術后鋼絲外露并感染;2、右膝部傷口軟組織缺損并骨外露,先后行內固定取出術、清創術、VSD負壓引流術、右膝部傷口軟組織缺損并骨外露肌皮瓣轉移術,住院81天,于2018年12月10日出院。前后住院治療147天,共花醫療費用54247.25元,其中被告張X甲支付醫療費用3223元。
2019年1月28日,原告損傷經陜西漢中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雍XX右髕骨粉碎性骨折,行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治療后,為九級傷殘。原告本次鑒定,支鑒定費用84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傷殘等級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2019年11月10日,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雍XX交通事故導致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并發骨折不愈合,局部骨缺損并感染,并行植皮及植肌瓣等手術治療,其右膝關節運動部分受限的傷殘等級應屬十級。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重新鑒定費用1680元。
被告張X甲具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資質,其浙BXXX70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附加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還查,本起交通事故的另一名傷者雍某某賠償事宜,已經本院另案處理,本院(2019)陜0723民初1484號民事判決判定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雍某某14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雍某某17100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醫療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三責險保單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載卷,經當庭質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張X甲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雍XX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被告張X甲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按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對原告雍XX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費用,本院確定如下:1、醫療費:對原告在洋縣人民醫院住院費、門診費以及按照出院醫囑在當地衛生所門診治療醫療費共計54247.25元予以認定,對醫藥商店購藥費用,缺乏處方及有效票據,不予采信。2、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期240天、誤工100元/天未提交證據證明,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GA/T1193-2014)10.2.12.b,髕骨骨折誤工期120日—180日,考慮其損傷部位多次手術治療,損傷后果較重,本院按上限確定誤工期180日,誤工費標準按本地平均狀況確定。誤工費14400元(80元/天X180天)。3、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期240天缺乏證據,本院按其實際住院天數確定護理期限,護理費11760元(80元/天X147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4410元(30元/天X147天)。5、營養費:結合原告的傷情,對其主張的營養費2400元(20元/天X120天)予以支持。6、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治療、出院后門診、鑒定事項及本地交通狀況,酌定交通費900元。7、住宿費:原告到西安市重新鑒所花住宿費189元為合理費用,予以支持。8、殘疾賠償金66638元(33319元/年X20年X10%)。9、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原告對其傷口感染自身存在過錯,不予承擔第二次住院所致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的辯解意見及理由,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原告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56944.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86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92900元,計101500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55444.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內賠償50%即27722.13元。以上,被告某保險公司共計賠償129222.13元。為鼓勵機動車事故責任者在事發后積極墊付費用搶救傷者,對被告張X甲墊支費用,本院一并處理,由原告予以返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雍XX129222.13元。
二、原告雍XX返還被告張X甲墊支費用3233元。
三、初次鑒定費840元,由原告雍XX承擔;重新鑒定費用1680元,由原告雍XX、被告張X甲各承擔840元。
四、駁回原告雍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有執行內容的款項,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8元,減半收取824元,由原告雍XX承擔59元,被告張X甲承擔765元。原告預交的其余824元,待判決生效后持預交票據來本院領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光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