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夏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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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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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11民初58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甲,男,漢族,住臨沂市羅莊區。
法定代理人:劉XX(原告之母),住臨沂市羅莊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山東魯順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XX,男,漢族,住山東省費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
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山東有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甲與被告夏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夏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92212.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1日13時20分,夏XX駕駛魯QXXXXX號“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沿XX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XX路路口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時,與沿新規劃一路由東向西行駛的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莊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甲無責任,被告夏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甲被送往羅莊區人民醫院救治,花費各項費用共計192212.1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被告夏XX依法賠償。
夏XX辯稱,我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事故發生屬實,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屬實,我司在核實被告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免賠情形,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但原告的訴求過高,原告住院天數過長,要求提供住院醫囑,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我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9年10月1日13時20分,夏XX駕駛魯QXXXXX號“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沿XX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XX路路口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時,與沿新規劃一路由東向西行駛的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莊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夏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甲無事故責任。
甲傷后在臨沂市羅莊區XX醫院住院治療85天,支醫療費86283.72元,甲住院期間由其母親劉XX護理。甲的傷情經臨沂民信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90日。甲提交微信收入明細及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主張劉XX從事窗簾經營銷售,月收入22544.14元/月。另甲稱其因事故休學留級,主張誤學費24000元。
綜上,甲主張的賠償明細為醫療費86283.72元,后續治療費990元,護理費67632.42元,營養費679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交通費1458.26元,鑒定費500元,誤學費24000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
另查明,夏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夏XX為甲墊付醫療費2000元,某保險公司為甲墊付醫療費10000元。
上述事實,根據原、被告陳述、舉證及法庭調查認定,相關材料均已收錄在卷。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應予賠償。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莊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采納。夏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承保公司,均應依法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關于甲主張的醫療費86283.72元,有醫療費發票、住院病歷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甲主張五次后續治療費990元,其所提交的一次醫療費用發票非原件,且未提交后續治療的依據、診斷證明,鑒定等證實后續治療的必要性及與事故的關聯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后果,對該費用,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甲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元,結合其實際住院天數,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臨沂民信法醫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二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亦未申請重新鑒定,對二被告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該鑒定意見書,本院予以采信。關于營養費,甲主張標準過高,結合甲的傷情及鑒定意見書,本院酌情支持2700元。關于護理費,甲提交的微信收入明細,未能體現與護理人的關聯,亦不能體現護理人的實際經營情況、收入情況及因護理所造成的損失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后果,對其主張護理人月收入22544.14元,本院不予支持,根據護理人的戶籍性質,護理費應按城鎮無固定收入居民誤工費標準計算,結合鑒定意見書,護理費本院依法支持13002元(120天*108.35元/天)。關于甲主張的交通費1458.26元,護理人劉XX因陪護甲就醫而往返醫院必然產生相關的交通費用,且已提交的滴滴出行科技公司出具的發票及行程單,結合其住院時間,對該費用,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鑒定費500元,有發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學費24000元,甲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失費2000元,甲作為未成年人因傷住院治療必然給其帶來精神痛苦,結合其實際治療情況,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綜上,甲的損失共計107494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甲損失共計106994元,其已為甲墊付10000元,應相應扣減。甲剩余保險范圍外損失500元,由夏XX承擔。夏XX已為甲墊付醫療費2000元,甲應返還夏XX1500元。綜上,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再賠償甲交通事故損失9699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甲暢返還夏XX1500元,從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中扣除。
三、駁回原甲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44元減半收取2072元,由劉XX負擔1043元,被告夏XX負擔10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路曉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張榮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