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1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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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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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吳XX,總經理。
被告:李XX,男,漢族,住臨沂市羅莊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李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管X、被告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已墊付的保險賠款12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10日15時許,被告李XX無證駕駛原告承保的魯QXXXXX號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羅莊區XX附近時與案外人駕駛的電動車相撞,經交警認定,被告李XX無證駕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在案發后根據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魯1311民初1093號判決書賠償案外人120000元。經查,魯QXXXXX號車輛駕駛員為李XX,在原告處投保的被保險人為張菊。由于被告李XX事發時為無證駕駛,根據交強險條款規定我公司墊付后可以追償,取得追償權,因此,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墊付的賠償款1200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如所請。
李XX辯稱,原告所訴屬實,同意返還,但現在無能力償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依照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9月10日15時許,李XX無證駕駛原告承保的魯QXXXXX號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羅莊區XX路附近時與案外人張玉乾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玉乾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莊大隊認定李XX無證駕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玉乾因該交通事故損失起訴至本院,本院作出(2019)魯1311民初10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張玉乾120000元。后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張玉乾支付了120000元。后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李XX追償未果,為此成訴。
以上事實,主要根據原被告陳述、舉證及法庭調查認定,均已記錄、收錄在卷。
本院認為,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李XX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作為李XX車輛的交強險承保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受害人120000元,某保險公司向李XX追償該12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李XX應返還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20000元。關于利息,某保險公司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利息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