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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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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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20民初2461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張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上海輝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浙江省臨海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浙江省杭州市。
負責人:朱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北京中倫文德(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中倫文德(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陳XX的起訴,訴訟費表示由其自行承擔,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張XX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0,820.50元(以下幣種同),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23日14時50分許,在上海市奉賢區大葉公路、浦星公路路口處,陳XX駕駛其浙JXXXXX小型越野客車與原告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人傷、車損。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確認,由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原告部分損失已在(2018)滬0120民初字第20707號案件中判決結案。本次訴訟原告張XX有如下損失:醫療費10,697.50元、住院伙食補助金90元、營養費1,200元、誤工費4,960元、護理費3,373元、交通費500元,合計20,820.50元。因原、被告未能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原告遂訴訟來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投保有限額為1,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該公司已經在商業險范圍內賠付79,193.20元。沒有墊付過款項。關于原告張XX的具體損失:醫療費要求扣除1,364.44元非醫保,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90元,交通費認可100元,三期均不認可。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XX所述的交通事故經過、責任認定及原告張XX在事故中受傷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2018年7月25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張XX的傷情作出司法鑒定意見為:張XX因交通事故受傷,分別構成XXX傷殘、XXX傷殘。酌情給予休息至評殘前一日、營養90日、護理90日。需遵醫囑擇期二次手術取內固定,可另予休息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賠償時應酌情考慮該后續醫療費。
另查明,1、本案肇事車輛浙JXXXXX小型越野客車所有人為陳XX,該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臺州市分公司”)投保有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限額為1,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事發時均在保險期間;其中交強險項下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2、本院曾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了原告張XX與被告陳XX、人保臺州市分公司、某保險公司(本案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18)滬0120民初20707號,以下簡稱“20707號案件”)。20707號案件中,因原告后續治療費并未實際產生,故對于原告后續治療費及后續三期均未予處理。3、20707號案件中,判決人保臺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張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21,1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張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79,193.20元,該費用原告認可已收到。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原告的身份證、被告陳XX的駕駛證及浙JXXXXX車輛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原告的門急診病歷、醫療費收據、出院小結、費用小項統計原件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法予以賠償。本案中,事故車輛在人保臺州市分公司處投保了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500,000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故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人保臺州市分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按陳XX的責任予以賠償;本起事故中,根據奉賢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陳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陳XX應對原告超過及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張XX的各項損失:對于醫療費,本院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專業收據等收款憑證結合原告張XX的相關病歷予以確定,計10,697.50元;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按20元/天,住院4.5天,計90元;對營養費,本院根據原告張XX的傷情,酌情按40元/天為標準,期限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的30天計算,計1,200元;對誤工費、護理費,原告計算方式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支持,分別計4,960元、3,373元;對于交通費,本院根據原告的就醫治療等相關情況酌情支持100元。
綜上,本起事故造成原告張XX的損失有:醫療費10,697.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元、營養費1,200元、誤工費4,960元、護理費3,373元、交通費100元,合計20,420.50元。上述損失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該公司審核的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三期意見是誤工150天、護理90天、營養90天,故其已在第一次賠付時一并涵蓋了首次手術及二次手術費用,對此,本院經審查,20707號案件中因原告后續治療費并未實際產生,故對于原告后續治療費及后續三期均未予處理,原告在實際產生后續治療費后,結合鑒定意見,在本案中提出相應訴請,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醫療費中非醫保部分不予理賠的意見,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條款雖約定某保險公司在醫保范圍內核定賠償金額,但該條款為格式條款,且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該免責條款,并對該條款向投保人進行過說明,故本院認為該條款對合同雙方不具有約束力,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張XX20,42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元,減半收取計160元,由原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江敏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劉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