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1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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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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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朝陽區。
負責人:邵X,總經理。
被告:王XX,男,住長春市寬城區。
原告與被告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被告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車輛修理費29,000元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期間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5日18時50分,被告王XX駕駛吉***號二輪摩托車,沿衛光街由西向北左轉彎時,與案外人秦某駕駛的車牌號為吉***的小型轎車相撞。經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朝陽區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拒絕賠償其應該承擔的吉***號車輛維修費用29,000元。因吉***號車輛于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7日期間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故原告代被告賠償車輛損失29,000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王XX辯稱,事故當天已經很晚了,交警來處理事故,我就把事故發生過程都告訴交警了,交警讓我在筆錄上簽字,我簽完字交警告訴我轉彎必須讓直行,這個事故我負全責。我對事故認定有意見。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我曾經向交警部門申請復議,交警部門的答復也是轉彎必須讓直行,事故責任認定沒有問題。另外,我對車輛維修情況不清楚。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5日18時50分,王XX駕駛吉***號二輪摩托車,沿衛光街由西向北左轉彎時,與秦某駕駛的吉***號由南向北直行的車輛相撞,造成吉***號車輛左前部受損。經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朝陽區大隊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秦某駕駛的吉***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321,76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7日。事故發生后,秦某將吉***號車輛送往吉林省融展興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并就維修費用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支付吉***號車輛維修費29,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維修明細、發票等證據,已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依據上述規定,本案某保險公司已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吉***號車輛理賠款29,000元,該公司就此向王XX主張權利,應予支持。王XX應給付某保險公司吉***號車輛維修費29,000元。關于某保險公司的利息請求,沒有相關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車輛維修費29,00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3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