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亳州市安祥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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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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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6民終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亳州市安祥物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法定代表人孫守全,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亳州市譙城區蘆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亳州市安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亳州安祥物流)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28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被上訴人亳州安祥物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2832號判決書,改判上訴人在商業三責險不承擔17366元賠償責任: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件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事實認定錯誤:1、本案件的發生的事由是因胡紅濤駕駛事故車輛皖SXXX70號車輛在龍崗區導致他人玻璃財產損害。
經事故認定書顯示,胡紅濤全責,但由于其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根據保險三責險規定,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因一審法院主觀認定保險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其事實認定錯誤。
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供了投保單明確顯示亳州市安祥物流有限公司在投保單上加蓋其公章,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上訴人依法履行了提示義務,因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一審法院判決法律適用錯誤:1、關于提示義務提示義務: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因此,涉及無證、醉酒、逃逸是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是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因此,作為保險人只需要進行提示義務就行了。
人保利亳州市分公司提供的保險單已經加粗和加黑。
因此,這就說明人保毫州市分公司已經盡到提示義務。
三、根據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胡紅濤駕駛事故車輛皖SXXX70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期駕駛證在實習期內。
根據我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其造成交通事時持駕駛證在實習期內,其不但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在保險合同免責范圍。
因此,保險條款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要符合法律的基本價值方向,因此保險條款與法律具有價值方向的統一性,因此,本案件免責符合法律與保險合同的約定。
所以,保險合同或者保險人不能為違法行為承擔責任,這是法律秩序與社會秩序理性并存及其法律理性引導的基本價值要求,也是保險業存在、價值引導的社會對于其價值存在的基本回應。
四、根據《保險法》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也就是說,保險法關于財產損害的規定的目的,基于保險人個體注意義務與社會意外事件的發生相結合的。
法律不保護個體在故意的意識支配下所對自己及其社會損害的補償與救濟。
從保險法的本質基礎構架上看,法律主體、商業利益、社會損失的救濟效果具有三維統一的法律秩序價值理念。
首先、是在保險法強制規定的范圍內,保險人與投保人建立的保險關系,其主體、內容合法(具有宏觀的社會價值導向)。
其次、社會的發展階段所出現的危害人身及其財產權益的危害事項、發生頻率,決定保險種類及其保險費率、保險賠償金。
再次,商業激勵的考慮,保險業并不是經濟增值的源泉,而是基于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的救濟機制,讓主體不因為一次的事故而導致不能參加社會競爭的處境。
所以說保險人要盈利,保險業才能生存與發展。
最后,社會參加商業保險不一定就一定發生保險事故,而是以保險業為中介形成保險基金,一對發生保險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一種經濟的救濟。
具有社會公益性。
基于上述可以看到,我們要有一個為只要買保險就要讓保險人補償的思想,保險人就是責任的墊底的。
保險人具有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這一認識違反責任的法定性、合同的自由約定性、法律的公平、秩序性。
綜上所述,懇請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亳州安祥物流答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亳州安祥物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971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17日20時許,胡紅濤駕駛皖SXXX70號貨車,在龍崗區布吉街道不慎與玻璃發生碰撞,造成玻璃破裂受損的交通事故。
后經被告委托當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查勘皖SXXX70號車負全部責任。
后原告方賠償三者玻璃共計29715元,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
為此,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8年6月17日20時許,胡紅濤駕駛皖SXXX70號貨車,在龍崗區布吉街道不慎與玻璃發生碰撞,造成玻璃破裂受損的交通事故。
后經被告委托當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查勘皖SXXX70號車負全部責任。
2018年7月25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定損玻璃損失為19366元;2018年7月5日原告方支付玻璃款共計29715元。
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就本次事故已經在交強險內向原告賠償2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證據營業執照、行駛證、保險事故車輛現場查勘記錄、三者財產損失現場簡易查勘單、財產損失確認書、發貨單及收款收據、保險單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原、被告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投保人亳州安祥物流所有的皖SXXX70號車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原告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定損玻璃損失為19366元,本院予以確認。
某保險公司抗辯提出駕駛員出險時其是在增駕的實習期內,根據保險規定,實習期不允許駕駛半掛車輛,保險公司拒賠。
從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提交的投保單來看,亳州安祥物流的蓋章并非在投保人聲明簽名/簽章處,另外在投保人聲明簽名/簽章處也沒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且保險公司業務員及復核人簽字處均未簽名,不能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就相關免賠條款盡到了明確告知、說明義務。
另外,本案的駕駛員胡紅濤所持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為牽引車、代號A2,根據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1《準駕車型和代號》中規定,A2的準駕車輛為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另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的規定,汽車列車屬于牽引車與掛車的組合體。
故A2駕駛證的準駕車型包括的是一個組合體汽車列車。
本案的駕駛人胡紅濤在駕駛汽車列車時,后方并未再牽引其他掛車,故胡紅濤在實習期內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行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有關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規定,也不屬于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規定的免賠情形。
因此對某保險公司商業險免賠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但被告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陪償給原告的2000元應予以扣除,原告剩余損失為:17366元(19366元-2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亳州市安祥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1736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3元,減半收取271.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對一審證據、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該承擔商業三責險。
本案中,1、駕駛人員胡紅濤在增駕實習期駕駛的是“半掛牽引車”,即半掛汽車列車,駕駛的并不是牽引著掛車的機動車。
2、駕駛人員胡紅濤在增駕實習期內駕駛的是“營業貨車”,而不是駕駛的“營運客車”。
3、駕駛人員胡紅濤是A2駕駛證,駕駛的“半掛牽引車”是汽車列車,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的規定,汽車列車屬于牽引車與掛車的組合體,A2駕駛證的準駕車型包括的有半掛汽車列車,胡紅濤駕駛車型正是A2駕駛證的準駕車型,即半掛汽車列車。
故胡紅濤駕駛事故車輛皖SXXX70號半掛牽引營業貨車,導致他人玻璃財產損害的行為不屬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二)款保險免賠范圍,故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3元,由上訴人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皮桂山
審判員 羅勝
審判員 周甜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劉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