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
法定代表人:鄧XX。
系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公司員工。
被告:黃XX,男,漢族,住貴州省安順市車壩區。
被告:XX租賃有限責任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
法定代表人:杜XX。
被告:XX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高X。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黃XX、XX租賃有限責任公司XX分公司、XX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
黃XX、XX租賃有限責任公司XX分公司、XX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位賠償款4470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次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27日23時許,趙建生駕駛川AXXXXX號雪佛蘭小客車,停放于郫都區郫筒西大街水岸天成小區門口后未安全解除使用程序離開。
2018年11月28日04時05分許,被告黃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啟動駕駛川AXXXXX號小轎車倒車時,將彭關茂停放的川AXXXXX號小轎車,高宇停放的川AXXXXX號小轎車,韋維停放的川AXXXXX號小轎車,魏洋停放的川AXXXXX號小型面包車碰撞后,川AXXXXX號號小轎車失控沖入公路對面上恒大酒店門口。
造成五車受損,公路護欄損壞,黃XX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XX市公安局郫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本次事故由黃XX承擔全部責任,事故中受損的高宇停放的川AXXXXX號小轎車,2018年7月由車主葉秀芳在原告處購買交強險及商業險,且事發時在保險有效期內,事故發生后,經原告查勘定損,川AXXXXX號小轎車修理工料費44200元,施救費500元,共計44700元。
因黃XX等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拒絕賠償,川AXXXXX號小轎車車主葉秀芳申請代位賠償,2019年1月9日,原告向葉秀芳轉賬支付代位賠償款44700元,葉秀芳向原告出具了機動車索賠權轉讓書。
川AXXXXX號共享小轎車是由趙建生手機掃碼使用的,且事發當晚趙建生停車時未安全解除時使用程序離開,川AXXXXX號共享小轎車登記車主是XX租賃有限責任公司XX分公司的其應承擔管理責任。
原告主張XX租賃有限責任公司XX分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經原告與三方被告聯系協商無果,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黃XX未作答辯。
XX租賃有限責任公司XX分公司、XX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23時許,趙建生駕駛川AXXXXX號雪佛蘭小客車,停放于郫都區郫筒西大街水岸天成小區門口后未安全解除使用程序離開。
2018年11月28日04時05分許,被告黃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啟動并駕駛川AXXXXX號小轎車倒車時,將彭關茂停放的川AXXXXX號小型轎車,高宇停放的川AXXXXX號小型轎車,韋維停放的川AXXXXX號小型轎車,魏洋停放的川AXXXXX號小型面包車撞損后,川AXXXXX號號小轎車失控沖入公路對面上恒大酒店門口。
造成車輛、公路護欄受損,黃XX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XX市公安局郫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本次事故由黃XX承擔全部責任;其余當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中受損的高宇停放的川AXXXXX號小轎車由車主葉秀芳于2018年7月在原告處購買交強險及商業險,且事發時在保險有效期內,事故發生后,經原告查勘定損,川AXXXXX號小轎車修理工料費44200元,施救費500元,共計44700元。
因黃XX等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拒絕賠償,川AXXXXX號小轎車車主葉秀芳申請代位賠償,2019年1月9日,原告向葉秀芳轉賬支付代位賠償款44700元,葉秀芳向原告出具了機動車索賠權轉讓書,另查明,川AXXXXX號共享小轎車登記車主系XX租賃有限責任公司XX分公司。
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放棄對趙建生的起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營業執照、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事故認定書及司法鑒定書、出險信息及車輛定損單、支付憑證及維修費發票、索賠權轉讓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原告依據其與案外人葉秀芳簽訂的保險單,履行賠付義務后獲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從而有權向造成保險事故的各方進行追償。
原告主張要求各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從庭審查明的事實,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原因是由于趙建生將涉案車輛停放后未安全解除使用程序離開,其對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有一定過錯,應按相應比例承擔責任。
因原告放棄對趙建生的起訴不違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由處分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權利,本院準予。
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車輛的所有人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因此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合本案發生原因及過錯程度,黃XX應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損失人民幣35760元;二、駁回原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8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黃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梁X與古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汪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開發區公用事業服務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乘客非被保險人開車門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王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某集團有限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鐘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姜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蔡X與被上訴人郭X、被上訴人高X、被上訴人某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某水業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