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高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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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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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1民終84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靳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山東聚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男,某保險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女,漢族,住山東省平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平陰弘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付XX,男,漢族,住山東省平陰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XX、原審被告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平陰縣人民法院(2019)魯0124民初17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中賠償高XX誤工費21276元的判項,并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誤工費;二審上訴費用由高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事實審查不清,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誤工費證據不足。高XX主張誤工費沒有提交有收入和收入減少的任何證據,高XX已經60周歲,早過了女性退休年齡,在沒有提交任何繼續工作且因交通事故造成收入減少的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支持了高XX的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明顯證據不足。
高XX辯稱,高XX居住地為縣,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為59歲,一直沒有交納社會保險,身體狀況健康,靠從事家政服務來維持生活,發生交通事故時也是其在建材市場美的專賣店門口散發傳單時受的傷。一審法院判令支持高XX誤工費,是尊重事實,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高XX對一審判決沒有異議。
付XX未作陳述。
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付XX、某保險公司賠付高XX醫療費48834.47元、誤工費21276元、護理費160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900元、營養費1800元、交通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79098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2860元;2.本案訴訟費由付X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1日8時15分許,付XX駕駛魯XXXXX號小型客車,沿振興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振興街輔道“美的售后旗艦店”門口時,因開車門與高XX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碰撞,事故造成高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平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出具第3701244201900004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付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XX不承擔事故責任。高XX受傷后被送往平陰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59天,支付住院費用48603.47元,其中付XX為其墊付醫療36100元,另為配合高XX治療付XX還為其支付院外專家會診費6000元。高XX傷后其丈夫韓成利及女兒韓雪對其進行了護理。魯XXXXX號小型客車登記所有人為付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及不計免賠險。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訴訟中,高XX申請對其誤工時間、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周期、二次手術費、傷殘等級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山東大舜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9年10月16日該鑒定機構出具大舜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5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高XX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殘評定前一日止;護理期限90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余1人護理;營養期限60日;無需后續治療。高XX為本次鑒定支付鑒定費2860元。
一審法院認為,付XX駕駛魯XXXXXX號小型客車與高XX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高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該事故經平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付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XX不承擔事故責任。上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魯XXXXX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高XX主張的合理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依照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之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賠償后如仍有不足的由付XX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高XX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結合高XX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情況分析如下:1、醫療費。高XX主張傷后其共計花費醫療費48834.47元,根據高XX、某保險公司、付XX的陳述和高XX提交的住院收費票據及診斷證明書,一審法院認定高XX因本次事故支付的醫療費為住院費用48603.47元,院外專家會診費6000元,上述費用高XX實際支付了12503.47元,付XX支付住院費用36100元、專家會診費6000元。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對于付XX墊付的醫療費36100元一審法院一并處理,付XX對其支付的院外專家會診費暫不主張權利,一審法院予以準許。2、誤工費。高XX根據鑒定意見書主張誤工期限為197日,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高XX提交了結婚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平陰縣新建商品購房合同備案信息查詢證明足以證實高XX在平陰縣城有穩定的居所,現無證據證實高XX喪失了勞動能力,高XX主張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誤工費,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高XX主張誤工費為21276元,不超出其上述主張標準,予以支持。3、營養費。根據鑒定意見書記載,高XX營養期為60日,高XX主張每日營養費為30元,結合本地消費水平,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高XX營養費應為1800元(60天*30元)。4、交通費。高XX主張交通費1500元,一審法院認為高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住院,交通費系實際發生的費用,結合高XX的傷情及住院天數,一審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5、鑒定費。高XX在本案訴訟中申請了司法鑒定,高XX主張鑒定費2860元并提交相應發票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鑒定費并提交相應保險合同條款擬證實其主張,但其無證據證實就合同中的免責事項已向投保人履行告知義務,故一審法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支持。6、住院伙食補助費。高XX住院59天事實清楚,高XX主張每日伙食標準100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7、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書及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記載,高XX護理期限為90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高XX主張每日護理標準為108元,高XX上述主張不高于本地區護工人員平均工資,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高XX護理費應為16092元(59天*2人*108元+31天*1人*108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高XX因本案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精神上遭受打擊系事實,一審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元。9、殘疾賠償金。高XX因本案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高XX主張殘疾賠償金應予支持。高XX在平陰縣城有穩定的居所,其主張殘疾賠償金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計算,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結合高XX定殘之日的年齡情況,高XX殘疾賠償金為79098元(39549元*20年*10%)。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高XX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21276元、交通費1000元、護理費16092元、殘疾賠償金70632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高XX醫療費38603.47元(48603.47元-10000元)、殘疾賠償金86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900元、營養費1800元、鑒定費2860元。三、高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付XX墊付款36100元。四、駁回高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44元,由高XX負擔409元,付XX負擔13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35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高XX提交證據如下:濟南軍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證明一份、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證明高XX在發生交通事故前,一直從事家政服務工作。經質證,某保險公司認為,在一審庭審中,高XX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已過了退休年齡后依然從事工作且有收入。二審中提交的該份證據不應認定為新證據,且高XX主張的事故發生時,高XX在散發傳單,不屬實。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故發生時高XX騎行電動車與付XX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并不是在散發傳單,所以對于高XX主張的其有工作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收入減少,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本院認為,高XX提供的上述證據形式來源合法,與待證事實相關聯,能夠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本院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到定殘日前的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高XX在發生交通事故前,未喪失勞動能力,且仍在濟南軍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在誤工時間內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收入,應當向其支付誤工費。某保險公司主張高XX超過退休年齡,不予賠償誤工費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一審法院根據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誤工期限,以及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誤工費數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武紹山
審判員 王立強
審判員 孫 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修陽
書記員 牛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