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X與某保險公司、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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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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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3民初1516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聞X,男,漢族,。
被告:趙XX,男,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原告聞X與被告趙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聞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聞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645.80元、營養費1,800元(30元/天×60天)、護理費4,960元(2,480元/月×2個月)、誤工費27,936元(6,984元/月×4個月)、交通費300元、鑒定費1,950元。上述費用,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先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80%比例賠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趙XX按80%比例賠付。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6日,被告趙XX駕駛牌號豫NXXXXX小型普通客車(以下簡稱“肇事車輛”)于本區顧北東路39弄門口,與騎電動自行車至此的原告相撞,并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趙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趙X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辯稱,肇事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醫療費,金額無異議,但應扣除不屬于醫療費的500元及非醫保部分;營養費,認可30元/天計60天;護理費,認可40元/天計60天;誤工費,認可2,480元/月計4個月;交通費,無異議;鑒定費,在商業三者險內按比例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9年5月6日,被告趙XX駕駛肇事車輛于本區顧北東路39弄門口,與騎電動自行車至此的原告相撞,并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趙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
二、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三、事發后,原告發生醫療費2,579.60元,為治療等所需發生一定數額交通費。
原告確認被告趙XX已賠付800元。
四、經鑒定,原告左下肢交通傷,尚未達到人體損傷致殘程度;損傷后休息12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1,950元。
五、原告從事送餐服務,審理中原告同意按2,480元/月標準主張誤工費。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發生的合理費用。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趙XX負事故主要責任,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先于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80%比例賠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趙XX按80%比例賠付。
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1、醫療費,結合病歷資料、醫療費發票等證據,原告為治療交通傷所發生的合理費用本院確認為2,579.60元;2、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結合相關鑒定意見,本院分別確認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4,960元、誤工費9,920元;3、交通費3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4、鑒定費1,950元,原告憑據主張,本院予以確認。上述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9,559.6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560元。至于被告趙XX已賠付的800元,在本案中作相應抵扣。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聞X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9,559.6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聞X鑒定費1,560元;
三、原告聞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趙XX8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元,由被告趙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濮蘭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