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翁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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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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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81845619XXXX。
負責人:陳XX,該支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翁XX,男,漢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翁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50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未提供車輛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原判上訴人承擔車輛損失賠償沒有依據。
翁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車損是經過上訴人申請重新評估后確定的金額,車輛是否修理并不是保險公司是否支付保險金的必要條件。案涉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正常賠付。
翁XX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付原告車損94650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500元,合計971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20日12時49分,章倍倍駕駛車牌號為浙CXXXXX號小型汽車,在安徽省六安市路口與張瑞駕駛車牌號皖NXXXXX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受損。本次事故經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認定章倍倍負全部責任,張瑞無責。經查,浙CXXXXX號車輛登記車主為原告翁XX,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損失應由保險人依法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20日12時49分,章倍倍駕駛車牌號為浙CXXXXX號小型汽車,在安徽省六安市路口與張瑞駕駛車牌號皖NXXXXX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浙CXXXXX號車輛受損。經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責任認定:章倍倍負此起事故全部責任,張瑞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浙CXXXXX號車輛經翁XX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該車輛車損為94650元。翁XX為車損評估而花去評估費2000元。本案審理期間,某保險公司對浙CXXXXX號車輛的車損評估有異議,申請重新評估。經法院委托的安徽百友房地產土地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評估結論為:浙CXXXXX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75305元。浙CXXXXX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翁XX,浙CXXXXX號車輛以翁XX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130269.60元車損險等,某保險公司收取了相應的保險費。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上述車輛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翁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被保險車輛,雙方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有效成立,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翁XX投保的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翁XX的車輛受損,翁XX有權根據其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要求某保險公司即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翁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被保險車輛浙CXXXXX號車輛的損失費、評估費,依法予以支持。其中,車輛損失費根據重新評估結論按75305元進行計算。評估費2000元,因評估報告與重新評估結論部分不一致,故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1600元,翁XX自行承擔400元。翁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施救費500元,因原告未提供施救費發票,故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原告翁XX浙CXXXXX號車輛的損失費75305元,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付清;二、駁回原告翁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30元,減半收取計1115元,由原告翁XX負擔22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92元,評估費2000元,由原告翁XX負擔4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00元。
二審中,翁XX提供證據一組,即車輛的修理費發票十張,其中九張10000元的,一張4650元的,證明受損車輛維修產生了費用。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發票真實性無異議,但發票開票金額與鑒定金額不一致,不符合事實,是鑒定后補開的。本院認證意見,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某保險公司未提供新證據,雙方對一審證據的質證意見同一審。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車輛損失賠償是否適當。
翁XX所有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壞,需要維修的事實清楚,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該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至于車輛損失的認定,一審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經申請重新評定車輛損失,且一審法院是依據重新評定的車輛損失數額予以認定,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該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