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40江XX與孫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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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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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05民初694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江XX,女,漢族,住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江蘇金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江蘇金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XX,男,漢族,住安徽省利辛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15號13樓15-1301B、15-1302單元。
代表人:王有東,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江蘇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江蘇行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江XX與被告孫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被告孫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XX訴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18207.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50元/天*9天)、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護理費10800元(120元/天*90天)、誤工費24160元、殘疾輔助用具費300元、殘疾賠償金94400元(47200*20*0.1)、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365元(29462*5*0.1/2)、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4260元,以上合計167942元;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承擔80%的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孫XX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孫XX辯稱,其對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發(fā)后法院已經(jīng)判決處理了原告的前期醫(yī)療費,此次沒有新墊付的費用,關于賠償責任,要求按照(2018)蘇0205民初1364號案件的判決結果進行認定。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jīng)過及真實性沒有異議,事故發(fā)生后法院已經(jīng)判決處理了原告的前期醫(yī)療費等損失,該公司依據(jù)判決已經(jīng)賠付95071.26元,關于本案的賠償責任,要求按照(2018)蘇0205民初1364號案件的判決結果進行認定,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中對于治療牙齒的部分不予認可,另外要求扣除5%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270元(30元/天*9天),營養(yǎng)費2700元沒有異議,護理費認可7200元(80元/天*90天),誤工費認可15000元(2500元/月*6個月),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要求核片后才予以認可,殘疾輔助用具費、交通費不認可,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孫XX駕駛號牌為蘇BXXXXX的小型轎車,沿無錫市錫山區(qū)東港鎮(zhèn)山聯(lián)村村道(山聯(lián)路)由南往北行駛至山前巷前路段,碰撞行人江XX,造成車輛損壞,江XX受傷。因無法查證事發(fā)前行人江XX的動態(tài),故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載明上述事實。蘇BXXXXX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事發(fā)后江XX于2018年3月22日訴至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法院經(jīng)審理確認江XX前期醫(yī)療費損失113614.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損失2100元(50元/天*42天),交通費損失500元,合計116214.08元;事故由孫XX承擔80%的賠償責任,相應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江XX105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江XX84571.26元。現(xiàn)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上述賠付義務。
本案中,江XX新增醫(yī)療費18207.2元(出院記錄中載明存在“牙齒損傷,并建議創(chuàng)傷病情平穩(wěn)后門診就診”),住院9天,因受傷部位在腿部,治療康復期間,江XX還購買拐杖一把,用去3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經(jīng)江XX申請,本院依法委托,無錫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3日出具鑒定意見書,評定江XX顱腦損傷后精神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90日,江XX用去鑒定費4260元。
陳梅娣(公民身份號碼3202221938XXXXXXXX)系江XX的母親,生育二女江XX及江亞,現(xiàn)除每月530元居民養(yǎng)老收入外無其他收入來源。
傷前江XX在無錫愛夢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夢公司)工作,傷前六個月平均工資為4063.9元,傷后休息六個月未發(fā)放工資,產(chǎn)生誤工損失。
以上事實,由原告江XX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明、駕駛員孫XX的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2018)蘇0205民初1363號民事判決書打印件、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發(fā)票、拐杖購買收據(jù)及發(fā)票、港下派出所出具的戶籍信息證明、戶口簿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愛夢公司蓋章確認的銀行交易流水明細(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紅豆集團銀行存折流水明細(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28日)、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對江XX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8207.2元,江XX因交通事故導致牙齒損傷,其因此用去的醫(yī)療費應予支持,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50元/天*9天);3.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4.護理費8100元(90元/天*90天);5.誤工費24160元,江XX提供的工資單及銀行流水可以證明事故發(fā)生前其在愛夢公司工作以及因傷誤工六個月的事實,其傷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每月4063.9元,誤工期六個月,誤工費為24383.4元,江XX主張24160元,本院予以支持;6.殘疾賠償金94400元(47200元/年*0.1*20年);7.殘疾輔助器具費300元,江XX因交通事故導致腿部受傷,在治療期間購買的拐杖系康復所需,本院對該費用予以支持;8.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775.5元[(29462-530*12)*0.1*5/2];9.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進行認定,本案中,結合孫XX的過錯程度及江XX的損害結果,本院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元;10.交通費200元;以上合計158292.7元。
關于賠償責任的承擔,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扣除某保險公司前期已經(jīng)理賠的金額,此次還需在交強險傷殘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江XX10950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由孫XX依據(jù)事故責任承擔80%的賠償責任,因?qū)OXX駕駛的蘇B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故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江XX39034.16元,某保險公司抗辯扣除5%的非醫(yī)保用藥,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需賠償江XX148534.16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賠償江XX148534.16元。
二、駁回江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賠償款直接支付至當事人賬戶,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0元,減半收取655元,鑒定費4260元,合計4915元,由江XX負擔28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632元。江XX同意某保險公司應負擔部分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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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譚學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劉燕妮
書記員 袁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