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X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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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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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826民初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微山縣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曾X,女,漢族,住微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東祥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乙,山東祥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漢族,住微山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太白湖新區。
負責人:馬X甲,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XX,山東華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曾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事故損失56,524.83元,被告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理賠;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為56,963.28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日8時36分許,李XX駕駛魯H×××××號輕型貨車沿微山縣商業街由北往南行駛,當行駛到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商業街由南向北行駛曾X駕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曾X受傷。曾X住院治療,繼續治療也依法經鑒定。本次事故由于被告李XX違法交通規章所致,交警部門認定其負全部責任,事故導致原告身體骨折。綜上,根據民法總則和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起訴到法院,請依法判決。
被告李XX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認可,對責任劃分無異議。我駕駛的車輛是我的,也是我開的車,行駛證是別人的名字。我從別人手里買來沒有過戶。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住院期間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5,438.45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魯H×××××車輛在我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合理合法的給予賠付,對于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日10時許,被告李XX駕駛魯H×××××輕型貨車沿微山縣城商業街由北向南行駛,當行至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商業街由南向北行駛原告曾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鎖骨骨折、頭部損傷、皮膚挫傷等。原告傷后被送往微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8天,花費醫療費19,259.06元。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加強營養。2.適宜功能鍛煉。一月后來院復查。3.不適隨診。經微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X駕駛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車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曾X不承擔責任。后經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目前不宜進行評定,日后待骨折骨性愈合根據查體情況再予評定。傷后誤工期建議為90-120日,護理期建議為30-60日,營養期建議為60-90日。后續治療費用評估建議為8000-10,000元,后續治療誤工時間建議為30日、護理期建議為10-15日。原告為此花費鑒定費1,600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丈夫李強護理。
另查明,魯H×××××輕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被告李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5,438.45元。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用藥清單、醫療發票、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權獲得賠償。本次事故,被告李X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曾X不承擔責任。被告李XX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發生時,被告李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X賠償。
關于原告所受損失的項目、金額,根據庭審情況,結合原告傷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確定如下:
1.醫療費19,259.06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元(30元/天×38天);
3.誤工費。原告要求按照2018年度零售行業標準計算誤工費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山東敘福醫藥有限公司證明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不能證實原告收入情況。對于誤工費酌情按照80元/天計算。關于誤工期,根據鑒定意見,傷后誤工期酌定為105天,后續治療誤工期為30天。誤工費為10,800元(80元/天×135天);
4.護理費。原告要求按照2018年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計算護理費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護理人員因護理產生經濟損失情況,護理費酌情按照80元/天計算。關于護理期,根據鑒定意見,傷后護理期酌定為45天,后續治療護理期酌定為13天。護理費為4,640元(80元/天×58天);
5.后續治療費9,000元;
6.鑒定費1,600元。
對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待傷殘鑒定后另行主張。關于鑒定費,系原告為查明和確定其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被告保險公司提出不承擔鑒定費的觀點,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損失共計46,439.0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0,800元、護理費4,640元、鑒定費1,600元,共計27,04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X賠償醫療費9,259.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元、后續治療費9,000元,合計19,399.06元。扣減被告李XX已墊付的15,438.45元,被告李XX還應支付3,960.61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曾X27,04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微山東風東路支行;戶名:曾X;賬號:62×××72);
二、被告李XX賠償原告曾X19,399.06元,已支付15,438.45元,剩余3,960.61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曾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24元,減半收取計612元,由被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慧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洪蕾
書記員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