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趙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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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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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883民初617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鄒城市人民法院 2020-02-13
原告:馬XX,女,漢族,住鄒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男,漢族,華聚能源鮑店煤礦電廠職工,住鄒城市,系原告馬XX之子。
被告:趙XX,男,漢族,住鄒城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任城區。
主要負責人:孔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牟XX,男,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馬XX訴被告趙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申XX、被告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牟XX、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10971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賠償數額變更為:114260.09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8日19時10分許,被告趙XX駕駛魯HXXXXX號小型轎車沿鄒城市鄒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心店鎮西章村加油站東100米處時違章逆行,遇原告馬XX乘坐的魯HXXXXX號小型轎車(駕駛人申XX)由西向東行駛至此處與其發生碰撞,致乘坐人馬XX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鄒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被告趙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趙XX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無異議。我所駕駛的車輛屬于我本人所有,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險,應由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我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趙XX在我公司的投保情況屬實,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我公司同意在核實駕駛員駕駛資格有效、被保險機動車輛年審合格的情況下,根據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條款約定依法承擔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對于訴訟費、評估費、保全費等間接損失不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為2019年1月18日19時10分許,事故發生的地點,原告馬XX及案外人趙梓睿、申長生受到傷害,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即被告趙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馬XX無事故責任,以及被告趙XX駕駛的魯HXXXXX號小型轎車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等要素均無異議。涉案肇事車輛魯HXXXXX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系被告趙XX。被告趙XX具備肇事車輛的駕駛資格。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案外人申長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合計6818元。
雙方爭議的要素為:1、醫療費;2、護理費;3、住院伙食補助費;4、營養費;5、交通費;6、復印費。
本院結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的舉證和質證,對上述爭議要素認定如下:1、關于醫療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花費醫療費67831.09元,由其住院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及醫療費票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對于原告的醫療費應扣減10%的非醫保費用,因現行法律并沒有將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的“醫療費”限定在醫保用藥范圍內,被告某保險公司亦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非醫保用藥不屬于治療過程中必須使用的藥品,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非醫保用藥費用的賠付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治療非外傷性疾病的費用進行鑒定,因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鑒定的申請,應視為其自愿放棄申請鑒定的權利。2、關于護理費。原告住院治療161天,原告主張住院期間需二人陪護,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根據原告的傷情,本院酌情確定原告第一、二次住院治療期間52天由二人陪護,原告康復住院治療期間由一人護理。因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的勞動收入及因護理而減少的誤工收入,故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可參照當地同等級別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標準予以確定,數額為17040元(80元X52天X2人+109天X80元)。原告請求賠償數額過高,對于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關于營養費。根據醫療機構第一次出院記錄醫囑,建議原告“營養飲食,逐步恢復日常飲食,無特殊禁忌。”原告康復住院治療期間,醫療機構沒有加強營養的醫囑,對于原告的營養期,本院酌定為60日。營養費數額,本院酌定為1800元(30元X60天)。原告請求賠償期限過長,無相關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賠償數額過高,對于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4、關于交通費。原告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處理交通事故等,必然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用,其數額本院酌情確定為1500元。5、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治療161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請求按照每天40元計算并未超出法律的有關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數額為6440元(40元X161天)。6、關于復印費。原告請求賠償其病歷復印費45元,由門診收費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67831.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40元、護理費17040元、交通費1500元、營養費1800元、復印費45元,合計94656.09元。
本院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有權請求賠償。根據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本院確定被告趙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趙XX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另一受害人申長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合計6818元,故對于上述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醫療費3182元、護理費17040元、交通費1500元,合計21722元。對于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醫療費64649.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40元、營養費1800元,合計72889.0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病歷復印費45元,不屬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應由被告趙XX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賠償數額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補交案件受理費,故應視為原告不變更訴訟請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馬XX賠償款94611.09元,該款由被告直接支付至馬XX中國建設銀行卡62XXX83號賬戶中;
二、被告趙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馬XX賠償款45元,該款由被告直接支付至馬XX中國建設銀行卡62XXX83號賬戶中;
三、駁回原告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負擔177元,被告趙XX負擔10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苗家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孫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