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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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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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02民初702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宋XX,男,漢族,住蘭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XX,山東蘭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蘭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
主要負責人:黃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女,該公司職工。
原告宋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岳XX、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6日7時30分許,案外人李杰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號為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QXXXXX重型集裝半掛車,從吉安市出發,行駛至樂安縣XXXX村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沖出路面,造成車輛及路邊樹木路基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為蘭山區人民法院。因理賠一事雙方未達成協議,釀成糾紛。故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公正裁決,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魯QXXXXX車輛的投保事實及保險事故的發生均無異議。事故車輛魯QXXXXX未在我公司投保,對于魯QXXXXX車輛的損失及施救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請求法院依法核實事故發生時駕駛員駕駛證、上崗證、車輛行駛證、營運證是否年審有效,在沒有法定免責的情形下,我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本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的公路設施、通訊光纜、供電設施損壞,在其他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20%的絕對免賠率。對于本次事故,我公司已經先行賠付原告損失2000元,請計算賠款時予以扣除。對于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對于造成的三者損失,應按照主、掛、三者的保險金額比例計算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投保事實和保險事故發生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原告提供的保險單及證明證實,蘭陵縣魯南蔬菜運輸有限公司為登記在其名下的魯QXXXXX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含特種車損失險235200元,原告宋XX為該車輛的實際車主。
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就本次事故向原告宋XX先行支付保險金2000元。經蘭陵縣人民法院委托,臨沂市東泰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2019】第62號評估報告書,認定魯QXXXXX牽引車的損失價格為8177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魯QXXXXX車輛損失配件與本次事故的關聯性以及駕駛室是否能達到更換程度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泰安市魯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2019】交鑒字第629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更換配件:柴油濾芯、右腳踏板(上)未損壞,不應更換,與本次事故無關聯性;2.駕駛室總成達到更換程度,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明細表所列配件與本次事故有關聯性;3.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壞配件及配件價格詳見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明細表;4.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更換配件,材料配件價格和維修工時費扣減更換廢件殘值,鑒定損失價值為69245元,大寫陸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整。原告主張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并提供了蘭陵縣新廣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額為69600元的維修費發票及金額為70215元的維修明細證實。被告以沒有配件進貨清單為由不予認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張因本案事故支付吊車施救費9000元,并提供了樂安縣榮盛道路救援服務中心出具的施救費發票一份。被告主張沒有施救明細,施救費用過高,請求法院酌情予以認定。原告主張因本案事故賠償含笑樹損失12000元,并提供了樂安縣國稅局代開發票一張。被告對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主張該份發票由稅務局代開,沒有貨物損失照片,不確定含笑樹所有人是誰,是否已經賠付,該部分費用與本次事故沒有關聯性,其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魯QXXXXX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現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理賠義務。
泰安市魯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019】交鑒字第629號鑒定意見書,系經本院委托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鑒定資質,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為69245元,未超出被告承保的特種車損失險的賠償限額,被告應當予以理賠,該損失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2000元后,被告還應當支付67245元。原告支出的鑒定費2500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應當予以理賠。原告主張的施救費9000元,無相關證據佐證,以證實該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本院酌情支持60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含笑樹損失,僅提供樂安縣國稅局出具的金額為12000元代開發票,不足以證實該損失的真實性、合理性,被告對該損失亦不予認可,本院不予認定,原告可以待補充證據后另行訴訟。
綜上所述,原告宋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75745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宋XX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67245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宋XX評估費250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宋XX施救費6000元;
四、駁回原告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至三項共計7574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至原告賬戶(戶名:宋XX,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蘭陵縣支行,賬號:62XXX14)。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0元,減半收取計1200元,由原告宋XX負擔33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66元;鑒定費6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僅提出上訴而未能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費用的,視為自動撤回上訴。
審判員 王曉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