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52田XX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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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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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07民初875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田XX,女,漢族,居民,住連云港市贛榆區。
委托代理人:岳XX(系原告田XX丈夫),男,漢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莒南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30793908XXXX。
負責人:鄧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江蘇公善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XX與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宋振通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9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XX及其委托代理人岳XX,被告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XX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2250.59元,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李XX辯稱,發生事故屬實,答辯人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答辯人已支付原告賠償款,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是事實,被告李XX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涉案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答辯人同意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答辯人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確認如下事實:2018年12月12日13時30分許,被告李XX駕駛魯L×××××號小型轎車沿連云港市贛榆區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連云港市贛榆區交叉路口處與原告田XX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時發生碰撞,造成原告田X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連云港市贛榆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X未安全駕駛機動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田XX駕駛非機動車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田XX系農村居民。原告田XX受傷后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6天,出院后在臨沂臨港康平醫院檢查治療,共支出醫療費20281.63元。2019年7月31日,連云港正達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田XX的傷情作出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田XX因外傷多發恥骨骨折,骶骨骨折等,其誤工(休息)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150日、護理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營養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原告田XX支出鑒定費800元。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系原告田XX,該車輛經被告某保險公司定損損失為800元。
另查明,魯L×××××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系被告李XX,已為其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特約條款。被告李XX已支付原告田XX10240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的身份證、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檢查報告單、住院病案、長期醫囑、臨時醫囑、診斷證明、鑒定費票據、連云港市贛榆區愛心陪護中心收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等證據在案為憑,并經本院開庭審查和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侵犯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李XX與原告田XX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連云港市贛榆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認定被告李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田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魯L×××××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特約條款。故對于原告田XX的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提交手寫護理費收據一張,主張住院期間聘請護工護理17天并產生護理費用3400元,但未提交護理費正式票據,故對原告聘請護工的17天期間內護理費用本院參照江蘇省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原告田XX主張誤工費用,但原告田XX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原告田XX主張誤工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用,該費用系原告田XX為了確認其損失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費用,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該辯解觀點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李XX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田XX駕駛非機動車發生事故,應適當加大被告方的民事賠償責任以80%為宜。
原告田XX在本案中主張的損失用經本院審核確認如下:醫療費20281.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40元(26天×40元)、營養費1800元(60天×30元)、護理費7011.50元(17天×159.50元+43天×100元)、車輛損失800元、鑒定費800元、交通費400元,共計32133.1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先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18211.50元(其中醫療費用限額內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護理費7011.50元、交通費400元;財產損失限額內車輛損失800元)。原告田XX交強險責任限額外損失13921.6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被告李XX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承擔11137.30元(13921.63元×80%),被告某保險公司合計應賠償原告田XX損失29348.80元(18211.50元+11137.30元)。被告李XX已支付原告田XX10240元,扣除被告李XX應承擔的訴訟費用225元,被告李XX已多支出賠償款10015元(10240元-225元),該款項應視為為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扣除被告李XX墊付款1001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原告田XX元19333.80元(29348.80元-10015元)。因原告田XX的損失均在保險賠償范圍內,故被告李XX在本案中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為減輕當事人訴累,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給付被告李XX墊付款10015元。綜上,對于原告田XX訴訟請求中依法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田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9333.8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李XX墊付款10015元。
三、駁回原告田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0元,減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李XX負擔(已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同時應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50元。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銀行蒼梧支行,帳號:10×××9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宋振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徐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