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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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1064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李X,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北京市漢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橋華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吳橋縣。
法定代表人:陳XX,總經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滄州經濟開發區#樓6層603、609室。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李X與被告吳橋華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吳橋華運公司)、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吳橋華運公司未出庭應訴,但向本院提交了答辯狀。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吳橋華運公司承擔原告醫療費187340.85元、陪護費53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500元、誤工費16578元、交通費4155.5元、營養費15264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9975元、殘疾用品用具費4867.53元、殘疾賠償金271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鑒定費3150元。判令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上述合計812990.88元。訴訟費由被告吳橋華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4日10時,劉某駕駛被告吳橋華運公司所有的大型貨車與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區××廠區12號與7號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將原告撞傷及自行車撞毀。經房山交通支隊××大隊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單位送至北京××醫院急診,后被轉院至北京××大學××醫院救治,因輸血治療又轉至中國××醫院治療,后又回到××醫院繼續救治。現已轉至北京××醫院進行康復治療。在此期間,被告沒有進行探問,也沒有支付治療費用,拒絕接聽電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吳橋華運公司提交答辯狀辯稱:××/××實際車主為劉某,只是登記在我公司名下。我公司并不實際擁有車輛的所有權、管理權及收益權,對該車在運營中造成的交通事故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在××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責任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甲保險公司辯稱:××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100萬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請法院核實車輛行駛證、營運證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是否合格有效,否則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法院核實車輛裝載情況以及××的保險信息,根據掛車保險情況,損失由主車、掛車分攤。在不存在免賠、拒賠的情形下,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進行合理的賠償。對于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藥不同意賠償。不同意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9月4日10時,在北京市房山區××廠區12號與7號路口,劉某駕駛大型貨車(號牌:××/××)與李X騎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受傷,自行車損壞。該事故經房山交通支隊××大隊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李X先后到北京××醫院、××大學××醫院、中國××醫院等醫院治療。李X兩次在××大學××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33天。經診斷,李X所受傷為雙下肢碾挫傷、右側12肋骨骨折、腰椎1-3右側橫突骨折、右側腹股溝劈裂傷、多發皮擦傷等。
另查,劉某駕駛的大型貨車登記車主為吳橋華運公司,牽引車××在××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于保險期內。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李X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協知鑒定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李X的傷殘等級、賠償指數、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李X因交通事故致腰3棘突骨折,腰1-3椎體右側橫突骨折,影響功能構成十級殘疾;致右大腿碾挫傷繼發皮下組織壞死后遺右膝關節功能障礙符合十級傷殘;致皮膚瘢痕形成構成十級傷殘;賠償指數20%。2.被鑒定人李X本次所受損傷的護理期、營養期均評定為定殘前一日。李X為此支付鑒定費315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李X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李X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共計120100元。
經本院核實認定,李X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187340.85元、護理費53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300元、誤工費16578元、交通費3075元、營養費8760元、殘疾用品費2827元、殘疾賠償金293423元(含被撫養人生活費2146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本院認為,劉某駕駛登記車主為吳橋華運公司的大型貨車與原告李X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已經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對此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中,事故牽引車××分別在××保險公司和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于保險期內,故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因無證據顯示××車投保了交強險,故甲保險公司主張與××車分攤損失的意見,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提供了相應證明和票據,且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定。根據原告的住院情況和傷情,其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對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鑒定意見,原告要求的殘疾賠償金符合相關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依據有誤,本院根據相關標準予以計算認定。××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部分應當予以扣除。鑒于上述損失未超出甲保險公司責任限額,故吳橋華運公司不再承擔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X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用品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478503.85元;
二、駁回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3150元,由吳橋華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5365元,由李X負擔1103元(已交納),由吳橋華運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426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洪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