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某保險公司、洪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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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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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2民初4465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周XX,男,漢族,戶籍地遼寧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上海誠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洪XX,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X與被告洪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被告洪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及律師費等各項費用,按責任比例計算后金額為184,716.7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賠付,超出部分由被告洪X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12日13時30分許,被告洪XX駕駛牌號為滬AXXXXX9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蓮花南路、永德路路口處時,將途徑的原告撞倒,導致原告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原、被告承擔同等責任。經查,被告洪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因雙方對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請。
被告洪XX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對合理的費用進行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其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同意對合理的費用進行賠償。被告不認可傷殘十級的鑒定結論,但不申請重新鑒定。殘疾賠償金要求按農村標準計算,誤工費要求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計算9個月,護理費要求按照每天40元的標準,計算150日,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按責賠付。另外,本案前期已經使用了交強險中1萬元的醫藥費限額,商業險使用了38,028.04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2日13時30分,駕駛牌號為滬AXXXXX9車輛的被告洪XX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在本市蓮花南路、永德路路口處發生碰撞。原告在事故中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原、被告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019年2月,原告曾就涉案交通事故起訴至本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醫藥費及律師費。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滬0112民初7109號民事判決,判決內容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藥費10,000元,在商業險內賠償原告醫藥費38,028.04元,原告退還被告洪XX2,910元。
2019年7月25日,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周XX因交通事故致右髖臼骨折,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經行手術對癥治療,現遺留右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XXX傷殘;酌情給予傷后休息210日,營養90日,護理120日;可遵醫囑擇期行內固定物取出術,酌情給予休息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費用以醫療機構意見為準。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400元。
另查明,滬AXXXXX9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就下列費用的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醫藥費5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營養費3,600元,交通費200元,衣物損200元,鑒定費2,4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65元,車損1,6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按5,000元的標準按責任賠付。原告與被告洪XX就下列費用的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日用品費112.20元,律師費2,500元。原告表示二次手術費暫不主張。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洪XX承擔賠償責任。原、被告對事故的責任認定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責任認定,本院確定被告洪XX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對于賠償范圍及金額,應以填平損失為原則,以合理為限。對原、被告在庭審中達成了一致意見的金額,本院予以確認。雙方有爭議的部分,本院認定如下:誤工費,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受傷前的收入水平,故誤工費本院參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確認為22,320元;殘疾賠償金,被告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鑒定結論予以認可,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原告主張適用城鎮標準本院予以認可,故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為136,068元,本院予以認可;護理費,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150日,確認為7,500元。
綜上所述,本起事故造成的現有損失包括醫藥費5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營養費3,600元、交通費200元、衣物損200元、鑒定費2,4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65元、車損1,6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日用品費112.20元、律師費2,500元、誤工費22,32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護理費7,500元,合計180,581.20元。其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11,85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39,671.40元,共計151,521.40元;律師費2,500元及日用品費的60%計67.32元,合計2,567.32元,由被告洪XX承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XX151,521.40元;
二、被告洪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XX2,567.3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997.17元,由原告周XX負擔331.17元,由被告洪XX負擔1,6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顧琳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王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