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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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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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5民初776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西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張X,男,漢族,住山東省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XX,山東甲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
負責人:武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山東雅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各項損失42330元,其中車損41100元、評估費123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張X所有的魯B×××××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等險種,2019年10月4日21時17分,張X駕駛魯B×××××號小型轎車與案外人李成江駕車發生相撞,致車輛受損。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231804.8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發后某保險公司對張X所有的車輛進行了定損和拆檢,定損金額16595元,某保險公司同意按該金額賠償。評估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21日,張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1份,投保車輛魯B×××××,承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231804.8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11日0時起至2020年7月10日24時止。
2019年10月4日21時17分,張X駕駛魯B×××××號小型轎在萊西市重慶中路8與李成江駕駛的魯B×××××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兩車受損。經萊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X負全部責任。
經張X自行委托山東金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魯B×××××車損進行價格評估,2019年10月4日,該公司出具萊金評字(2019)第1012106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意見為“在評估基準日,魯B×××××小型轎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損價值為¥41100.00元”。張X支付評估費1230元。
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魯B×××××號車于2019年10月4日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損失價值,按照二類汽修廠的標準機型重新評估,并申請對魯B×××××號車因本次事故更換鋼圈和中網的合理性和關聯性進行鑒定。經本院依法委托山東光正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9年12月28日,該機構出具山東光正司鑒所[2020]交鑒字第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經鑒定魯B×××××號車輛鋼圈、中網損壞痕跡符合在本次事故中形成。2.經鑒定魯B×××××號車輛損失價值30640.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6000元。
本院認為,張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車損險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保險合同成立后,張X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本車損失時,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張X提交的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對其評估結論,本院不予認可。經本院依法委托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評估案涉車輛損失價值為30640元,本院認為該評估報告具有證據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張X的車輛損失未超出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應依法賠付張X車輛損失30640元。張X支出的評估費因系單方委托,故該評估費應由其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支出的評估費,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支出的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張X訴訟請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保險金30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9元,由原告張X負擔14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云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趙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