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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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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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5民終12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0704997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安徽金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2MA2QEEXXXX。
負責人:陳XX,該車隊隊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胡XX,男,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六安市幫清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0580128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六安市至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0788553XX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胡XX、六安市幫清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六安市至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57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賠償停運損失;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胡XX、六安市幫清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六安市至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賠償停運損失違背保險合同約定;2、一審判決的停運損失計算沒有合法的依據,應當由第三方綜合評定實際維修期限。
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胡XX、六安市幫清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六安市至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停運損失27500元、評估費1300元、施救費2800元,合計316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胡XX、六安市幫清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六安市至誠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17日7時40分左右,胡XX駕駛皖NXXXXX(皖NXXXXX)號重型半掛貨車沿105國道山北向南行駛至京珠線1025KM+850KM路段處車輛側滑至路東車道時,與趙放駕駛的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所有的皖NXXXXX貨車相碰,至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車輛受損。本起交通事故經霍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胡XX負全部貴任,趙放無責。后經評估車輛停運損失27500元。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17日7時40分左右,胡XX駕駛皖NXXXXX(皖NXXXXX)號重型半掛貨車沿105國道山北向南行駛至京珠線1025KM+850KM路段處車輛側滑至路東車道時,與趙放駕駛的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所有的皖NXXXXX貨車相碰,至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車輛受損。本起交通事故經霍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胡XX負全部貴任,趙放無責。胡XX駕駛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的承保期限內。皖N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經安徽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停運損失27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停運損失是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無法營運所產生的損失,應當獲得賠償,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某保險公司僅提供保險條款和投保單并不能證明對投保人盡到了說明和告知義務,故本案的停運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胡XX為本起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故應承擔本案的鑒定費用。綜上,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停運損失27500元、施救費2800元,合計30300元;二、胡XX賠償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評估費13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90元,減半收取29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對本案的停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本案中趙放駕駛的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所有的皖NXXXXX貨車系營運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該車輛損壞必然會導致停運損失的產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之規定,停運損失是法定的財產損失賠償項目和內容。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依據保險條款約定,其不承擔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但其雖然將停運損失作為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但其僅提供了投保單,未提供投保人手書的投保人聲明原件,不能證明其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因此該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能生效。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本案中停運損失計算的時間缺乏依據,但其在一審中對本案的停運損失并未申請重新鑒定,應視為對此項權利的放棄。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對六安市金安區交運汽車運輸服務車隊車輛的停運損失代為承擔賠償責任適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應軍
審判員 王 蕓
審判員 馬 龍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郝先春
書記員田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