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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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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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民終133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理人:陳X(系被上訴人陳XX女兒),住址同上。
原審被告:陸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原審被告陸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5民初655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獨任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為某保險公司賠償被上訴人陳XX護理費人民幣31,360元。事實和理由:陳XX至本案事故發生時已71歲,其傷情經鑒定為一級傷殘。一級傷殘的存活期限一般不會超過3年,因此,護理費應先計算3年,如陳XX存活期限超過3年,可以另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一審法院判決終身護理費按照8年11月計算錯誤。如陳XX未存活8年11月,則某保險公司對護理費超額賠償,屬于陳XX的不當得利。
被上訴人陳XX提交書面答辯狀稱,某保險公司主觀認為一級傷殘人員的存活率一般不超過3年,并以其主觀判斷認定一級傷殘的暫計護理期,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結合陳XX的年齡等因素確定護理期的暫計期限,符合法律規定。
原審被告陸XX未發表答辯意見。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陸XX賠償陳XX醫療費391,261.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99元、營養費14,720元、護理費299,655元、殘疾賠償金612,3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醫療輔助器具費32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車輛修理費1,000元、鑒定費4,200元及律師費7,000元。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40%的賠償責任;仍不足的部分,由陸XX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于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作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XX554,848.53元;二、陳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陸XX17,557.74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60元,由陳XX負擔471元,由陸XX負擔4,589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被上訴人陳XX因交通事故導致一級傷殘,評殘后需要完全護理依賴,具體的護理期限及護理費由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予以酌定。一審法院結合陳XX的年齡、健康狀況、傷情程度等因素,確定護理期限為8年11月,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一級傷殘的存活期限一般不會超過3年為由,要求對陳XX的護理期暫計3年,顯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9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潘俊秀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徐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