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倍思XX(上海)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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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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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6民初468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迪倍思XX(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
法定代表人:HEXXXUKEOXX,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上海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主要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池XX,男。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原告迪倍思XX(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池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200,000元。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兩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194,0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4日,原告委托案外人上海精準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簡稱德邦物流公司)將一件大理石墻磚(共1箱,分18片組成)發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共青團路XXX號綠地中心商業樓。貨物托運前,原告根據貨值在被告處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保險金額200,000元。同年3月16日,貨物抵達德邦物流公司濟南倉庫后,德邦物流公司聯系收貨人,稱將于3月17日前配送。3月17日,配送前,德邦物流公司通知原告及收貨人,告知貨物破損。原告立即通知被告,被告建議原告與收貨人去德邦物流濟南倉庫查勘貨物,經雙方查看,確認大理石墻磚在運輸倉儲過程中已完全損毀,無法使用。此后,被告指派公估公司至現場查勘。原告申請理賠,被告以沒有貨損原因證明而拒絕賠償,故訴至法院。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保險事故發生、訴狀所述事實無異議,認可系因運輸途中顛簸、碰撞或震動造成貨物全損,扣除3%免賠額,同意賠償原告保險金194,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保險單、保險條款、保險費發票;2.貨運單及查詢結果;3.回復函、《查勘記錄》、告知函及二次函件、照片;4.大理石墻磚發票、內部流轉單、供貨合同;5.電子郵件及附件。
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3、證據5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證據4中的發票、供貨合同真實性無異議,內部流轉單不予認可。
被告甲保險公司未向法庭出示證據。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答辯,亦未向法庭出示證據。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本案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9年3月14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德邦物流公司運輸一件大理石墻磚至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共青團25號綠地中心商業樓一樓南側(運單號為XXXXXXXXX),并就該單貨物運輸向被告投保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約定被告“承保綜合險,適用《平安(備案)[2009]N125號-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及“保險金額200,000元,易碎品免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為保額的3%”等。《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綜合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的損失”。
德邦物流公司運輸記錄查詢結果顯示,2019年3月17日涉案貨物異常簽收:異常-破損。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原告于2019年3月16日向被告報案出險,同年3月26日,被告委托的公估機構至山東省德州市齊河縣蓋世物流園區內現場查勘涉案貨物。《查勘記錄》載明,“標的貨物共計18塊不同尺寸白色卡拉拉大理石,其中第12.18.邊角輕微受損,其它均已全部受損碎裂無法使用,因標的貨物為成品件,都已按紋路切割加工,第12.18.塊無法單獨使用,客戶要求按全損處理”。審理中,被告認可涉案貨物已全損。
另外,涉案貨物交運前,原告曾與案外人濟南維星車輛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維星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約定原告向維星公司提供白色卡拉拉大理石墻等并負責安裝,其中白色卡拉拉大理石墻價格為220,800元,供貨地點為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共青團25號綠地中心商業樓一樓西南側。
審理中,德邦物流公司確認,原告向其交運涉案貨物時,德邦物流公司并未發現貨物有問題,送貨時發現貨物破損,據推測應為運輸途中顛簸、碰撞或震動造成的貨物破損。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予遵守。被告甲保險公司認可涉案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顛簸、碰撞或震動發生全損,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并無異議。審理中,原告與被告雙方一致確認應適用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為保額的3%,理賠金額應為194,0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同意賠付原告保險金194,000元。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和法律,應予支持。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迪倍思XX(上海)有限公司保險金19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80元,減半收取計2090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施文璋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尚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