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XX與某保險公司、龔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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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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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0民初12937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儲XX,女,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全XX,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上海申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龔XX,男,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顧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男。
原告儲XX訴龔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儲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全XX、林X、被告龔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儲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126000元、評估費4780元,上述費用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龔XX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2日,被告龔XX駕駛車牌號為滬LXXXXX3的小轎車與原告所有的滬AXXXXX小轎車發生碰撞,致原告車輛損壞。雙方達成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被告龔XX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過低,原告委托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后又對車輛進行維修。被告某保險公司系車牌號為滬LXXXXX3的小轎車交強險及商業險承保單位。
龔XX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車牌號為滬LXXXXX3的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額為100萬的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發時正值保險期間,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及滬LXXXXX3的小轎車投保情況無異議。事發后,保險公司對原告的車損進行了定損,但原告未與保險公司協商,就自行委托評估并維修,維修價格過高,不同意承擔。評估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同意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2日12時53分,被告龔XX駕駛車牌號為滬LXXXXX3的小轎車與原告所有的滬AXXXXX小轎車發生碰撞,致原告車輛損壞。雙方達成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被告龔XX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滬LXXXXX3的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019年6月14日,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滬AXXXXX小轎車的市場修復價格進行評估,確認該車于價格評估基準日(2019年5月12日)的修復價格為126000元,原告向該公司支付評估費4780元。上海塢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開具金額為126,000元的維修費發票。
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根據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滬AXXXXX小轎車于2019年5月12日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為78000元,重新評估費32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預付。原、被告對評估報告均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承擔重新評估費,原告變更訴請為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78000元。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系一起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原、被告均無異議,事故賠償責任由此確定。原、被告對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均予認可,本院根據該評估報告確定原告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系滬BXXXXX小轎車交強險及商業險投保單位,故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重新評估費32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儲XX車輛損失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儲XX車輛損失76000元。
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5元,由被告龔XX負擔,重新評估費32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祝楊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石峰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