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湯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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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民終249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負責人:陸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湯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縣,現住河南省三門峽市陜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河南光法(洛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湯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三門峽市陜州區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23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服金額為110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一、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無證駕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僅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追償,受害人的其他合法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二、一審遺漏了被告,駕駛員蔡百川系無證駕駛,應當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返還上訴人墊付的搶救費用一萬元。
湯XX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根據法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湯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182884.79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13時7分,蔡百川駕駛韓喜的晉K×××××(臨牌)號寶馬牌小型轎車沿高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陜州路十字路口南二十米處時,與湯XX持D型駕駛證駕駛兀德龍的豫M×××××號力之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嵩基北側路口,由西向東橫過機動車道時相撞,造成湯XX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三門峽市陜州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陜公交認[2017]第000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蔡百川無證駕駛機動車,路口車速快,未確保安全,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湯XX駕駛未年檢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時瞭望不周,未讓行,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晉K×××××(臨牌)號寶馬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在保險期間內。2017年12月29日,三門峽華電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受三門峽市陜州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委托對兀德龍的豫M×××××號力之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進行鑒定,并作出2017年第086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鑒定意見:豫M×××××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的損失總價值為2250元。2018年11月8日,三門峽崤山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受三門峽市陜州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委托對湯XX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三崤山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160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原告湯XX的傷殘等級為八級。
一審又查明,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原告方與蔡百川方達成書面協議,湯XX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后期醫療費等費用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理賠(保險公司已墊付10000元),不足部分,蔡百川一方支付230000元(不包括以前付的款),其余部分,湯XX自行承擔;各方車損自行承擔。在原告治療過程中,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據此,原告現有的損失為:誤工費,參照上一年度河南省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0990元/年,從受傷之日起至定殘之日止計算468天為52557.04元;護理費,參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39552元/年,原告在三門峽市陜州區第一人民醫院住院3天、在三門峽市中心醫院住院44天,在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住院97天,在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住院時醫囑2人護理,其護理費為26095.35元;殘疾賠償金,參照上一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3830.74元/年,按原告八級傷殘等級計算20年為82984.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000元;交通費,在市內住院47天,按20元/天計算為940元,市外以實際乘車票據,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標準計算為1538.5元。上述共計原告損失為179115.33元。
一審法院認為:蔡百川駕駛的晉K×××××(臨牌)號寶馬牌小型轎車與湯XX駕駛的豫M×××××號力之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造成湯XX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三門峽市陜州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案佐證,蔡百川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湯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且原、被告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事故發生時,晉K×××××(臨牌)寶馬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雖然駕駛人蔡百川無合法駕駛資格,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告以肇事車輛投有交強險為由提出判令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侵權人追償。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其對應項包括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按照原告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定原告現有損失為179115.33元,被告保險公司依法應在該項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10000元,原告的其余損失因沒有法律依據讓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駁回。在原告治療期間,被告保險公司支付的10000元,屬于保險公司自愿墊付,且沒有超過交強險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故不存在返還問題。有關原告提出的車損請求,因肇事雙方已達成處理協議,且原告并非是該車所有權人,故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駁回。被告保險公司對傷殘鑒定和車損評估的辯稱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不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一審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付原告湯XX各項損失共計110000元。二、駁回原告湯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湯XX因交通事故受傷,涉案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事實清楚明了,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湯XX起訴上訴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關于上訴人稱蔡百川系無證駕駛,受害人的其他合法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的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故蔡百川雖為無證駕駛,但湯XX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一審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規定,且一審已經明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侵權人追償,故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建華
審判員 路增廣
審判員 湯靜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楊爽
書記員徐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