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與某保險公司,程齊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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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503民初117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甲,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陜西沃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X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陜西新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甲與被告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程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原告后續醫療費30804.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40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3402.74元、護理費2300元、營養費690元,合計40036.85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上述費用。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5月6日6時30分,被告程XX駕駛晉MXXXXX號/晉MH2XX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華縣瓜坡鎮良候村轉盤東時,因避讓其它車輛錯行路線,與由東向西甲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甲及乘客孫某、孫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之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在渭南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30天,診斷為:1、右枕部硬膜外血腫;2、左額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3、右側頂骨骨折,枕骨右側骨折;4、頭皮血腫,頭皮裂傷;5、左側股骨中段骨折、右側脛骨上段骨折、左側脛腓骨下段骨折;6、全身多處皮膚擦挫傷。事故經渭南市華州區交通警察管理大隊華公交認字【2015】第0005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程XX負事故全部責任,甲無責任。原告經陜西渭南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12000元。后原告甲訴至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本院審理后作出(2016)陜0503民初532號民事判決書,經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05民終19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原判。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20日,原告在渭南市中心醫院第二次住院治療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遲延愈合15天,花費醫療費27416.64元,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7日原告在渭南市中心醫院第三次住院治療取除骨折內固定裝置8天,花費醫療費15387.47元,兩次后續醫療費共計42804.11元,兩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的后續醫療費12000元不足以承擔原告后續住院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因此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司法解釋》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被告程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已經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及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其中包含原告的后續治療費12000元,現原告的起訴屬于重復起訴,原告第一次起訴時,一、二審法院考慮原告的病情及治療恢復狀況已判處417天的誤工損失,本案原告不應再次主張誤工損失。綜上,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為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證如下:1.關于原告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20日在渭南市中心醫院住院進行左脛腓骨遠端骨折外固定支架取除術,左腓骨遠端骨折不愈合植骨內固定術及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7日在渭南市中心醫院進行取除骨折內固定裝置術與2015年5月6日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有無因果關系的事實,原告認為其因交通事故受傷導致身體多處骨折,手術后體內有內固定,遵照醫囑一年后取內固定時因腓骨延遲愈合不能施行取除內固定,該次住院手術系治療骨折遲延愈合,故該治療行為與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告程XX未到庭應訴,亦未對該事實發表質證意見。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從原告的檢查報告中可以看出是因原告過早下地活動造成的骨折遲延愈合,按醫囑原告的內固定取除術應在一年后取出,但原告施行該手術已超過一年,故原告的該治療行為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本院結合原告2015年5月6日受傷后在渭南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期間的病歷記錄(其中第5項診斷為左側股骨中段骨折、右側脛骨上段骨折、左側脛腓骨下段骨折)認為原告的二次住院治療與2015年5月6日的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2.關于原告進行后續治療費期間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原告認為其進行后續治療期間共住院2次計23天所產生的醫療費42804.11元、伙食補助費每天80元共1840元、營養費每天30元共690元、誤工費按月工資4500元計算23天共3402.74元、護理費每天100元共2300元、交通費1000元,以上合計52036.85元。被告程XX未到庭應訴,亦未對該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的后續治療費用已在第一次起訴時全部賠償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和其它費用(包括原告主張的12000元后續治療費),交通費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主張的上述費用,某保險公司不應再進行賠償,本院綜合分析認定,原告二次住院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42804.11元,誤工費每天100元,住院23天共2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50元,住院23天共1150元,護理費每天100元,住院23天共2300元,營養費按每天30元計算,共690元,以上合計49244.11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無證據證明,同時認定原告二次住院治療均系為取除內固定的實際支出的費用。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事實認定如下:2015年5月6日6時30分,被告程XX駕駛晉MXXXXX號/晉MH2XX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渭南市華州區瓜坡鎮良侯轉盤東時,因避讓其他車輛錯行路線,與由東向西甲無證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甲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造成甲及案外人孫某某、孫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甲被送往中鐵一局集團中心醫院進行救治,因傷勢較重,當日轉至渭南市中心醫院進行治療,住院30天。經診斷為:1、右枕部硬膜外血腫;2、左額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3、右側頂骨骨折,枕骨右側骨折;4、頭皮血腫,頭皮裂傷;5、左側股骨中段骨折、右側脛骨上段骨折、左側脛腓骨下段骨折;6、全身多處皮膚擦挫傷。出院醫囑:1、術后1.2.3.6.12.18月門診拍片了解骨折愈合情況;2、臥床期間加強保護,防止骨折移位,鋼板斷裂;3、繼續左下肢股四頭肌等長收縮功能鍛煉、踝關節屈伸、膝關節屈伸功能鍛煉,防止深靜脈血栓形成及關節僵硬;4、術后3月拍片骨折線模糊后,方可在醫師指導下下地活動;5、術后1年骨折完全愈合后,需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裝置;6、不適隨診。2016年6月28日陜西省渭南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2016)臨鑒字第19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1.被評定人甲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功能喪失評定為十級傷殘。2.被評定人此次損傷后期費用需壹萬貳仟(¥:12000.00)元人民幣。2015年7月17日渭南市華州區公安局XX大隊華公交認字(2015)第0005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程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甲及其車上乘客孫某、孫某某無責任。另查,晉MXXXXX號/晉MXXXX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實際車主為程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交強險賠償限額為12.2萬元,商業險中第三者責任險主車賠償限額為100萬元,掛車賠償限額5萬元。交強險、商業險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甲首次向本院起訴后,2016年8月18日渭南市華州區人民法院以(2016)陜0503民初5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經濟損失284366.04元(含原告甲的后續治療費1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于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陜05民終194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判決義務。2016年9月5日原告依照醫囑去渭南市中心醫院施行取除內固定手術時因左側腓骨遠端骨折遲延愈合,無法進行手術,渭南市中心醫院即對原告進行了左脛腓骨遠端骨折固定支架取除術及左腓骨遠端骨折不愈合植骨內固定,住院15天,花去醫療費27416.64元。出院醫囑:1.臥床休息,左下肢不負重行功能鍛煉;2.加強營養;3.定期門診復查;4.不適隨診。2018年11月19日原告在渭南市中心醫院進行了取除內固定手術,住院8天,花去醫療費15387.47元。本院在審理中,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原告甲的后續治療傷情與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本院經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委托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12月8日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退函,以該委托鑒定事項不符合委托事項規范,鑒定機構無法理解具體含義,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為由退回本院,經本院向被告某保險公司釋明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不再申請重新鑒定,但仍堅持認為原告的后續治療傷情與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
另查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甲及案外人孫某某、孫某三人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甲及案外人孫某某、孫某均向本院起訴,經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判決義務,在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12.2萬)范圍內已全額賠償,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100萬)范圍內賠償了765390.02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程XX駕駛的晉M4421號/晉MXXXX號重型半掛車與原告甲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有渭南市華州區XX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佐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程XX應賠償原告甲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因被告程XX駕駛的晉M4421號/晉MXXXX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險和不計免賠,故先應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程XX予以賠償,原告甲在施行二次手術取除內固定時由于骨折遲延愈合,無法進行取除內固定,渭南市中心醫院即對原告進行左側腓骨遠端骨折不愈合植骨內固定手術,待原告左側腓骨遠端骨折完全愈合又于2018年11月19日進行了取除內固定手術,該治療手術系原告無法預見的行為,故對于原鑒定意見書中的后續治療費12000元應作為參考,原告的二次手術費應以施行該手術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計算,合計49244.11元。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12.2萬元范圍內已對原告甲及案外人孫某某、孫某全額賠償,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100萬元,已賠償甲及案外人孫某某、孫某765390.02元,剩余234609.98元)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已付的12000元予以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甲因道路交通事故進行后續治理所遭受的經濟損失49244.11元(已付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2元,由被告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國強
人民陪審員 宋寬心
人民陪審員 薛海萍
二〇二〇年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