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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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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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003民初614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宮XX,女,漢族,住威海市文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威海天福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
負責人:武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泰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宮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宮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宮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宮XX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200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宮XX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復印費23元、交通費,合計558180.29元之90%即502362.26元;以上合計622362.26元。訴訟中,宮XX撤回精神撫慰金50000元、復印費52元、鑒定費2860元的訴請,喪葬費變更為37562.5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3日8時35分許,王永江駕駛登記在青島鼎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魯U×××××號重型半掛牽引(魯U×××××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309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米山鎮長山村東,車前部右側與由南向北步行橫過國道的宮某身體相碰撞,致宮某受傷,后經醫治無效于2019年1月18日死亡。經交警認定,王永江承擔主責,宮某承擔次責。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
某保險公司辯稱,案涉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合理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3日8時35分許,王永江持證駕駛登記在青島鼎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魯U×××××號重型半掛牽引(魯U×××××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309慢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國道309(46KM+900M)米山鎮長山村東,車前部右側與由南向北步行橫過國道309的宮某(1952年3月29日生)身體相刮碰,致宮某受傷,后經醫治無效于2019年1月18日死亡。經交警認定,王永江因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讓行,駕駛制動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負事故主責;宮某因橫過道路未確認安全,負事故次責。王永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雙方在2019年10月就賠償事宜形成協議,王永江自愿在保險理賠外一次性支付宮XX50000元(已付清)。宮某于事故當日至醫院搶救,先后在文登區人民醫院、中心醫院治療,共住院26天,支付醫療費26363.29元。宮某于2019年1月18日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并多發感染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另,王永江駕駛的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宮某生前與威海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形成養護承攬合同關系,該公司按每月1800元為其發放酬金,可以認定宮某主要收入來源于非農業。
綜上,因案涉事故給宮XX造成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26363.29元、處理事故誤工費938元、護理費6028元(135天×16297/365天)、死亡賠償金553686元(39549元×14年)、喪葬費3756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交通費800元。
本院認為,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案涉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永江、宮某負主、次責,對給宮XX造成的合理損失,案涉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保險公司按90%的比例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宮XX醫療費10000元、死亡賠償金110000元,合計12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宮XX醫療費16363.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處理事故誤工費938元、護理費6028元、死亡賠償金443686元、喪葬費37562.50元、交通費800元,共計507977.79元之90%即457180.01元;
上述一、二項共計577180.0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至原告宮XX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62×××96賬戶中。
三、駁回原告宮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11元,由原告宮XX負擔2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7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文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徐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