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朱X1、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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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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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凱里市。
負責人:周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朱XX,男,漢族,住所湖南省漣源市。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從江縣。
負責人:謝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與朱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代理人廖X,被告乙保險公司代理人張X乙及被告朱XX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二被告共同連帶支付原告經(jīng)濟損失28890.5元;2.判令中國乙保險公司優(yōu)先在保險范圍內(nèi)對上述款項承擔保險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7日,被告朱XX持C1類駕駛證駕駛貴HXXXXX號車,行駛至從江縣米處交叉口時碰撞楊姍駕駛的貴HXXXXX號車,致兩車受損,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從江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522623342019000027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朱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姍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因楊姍向二被告要求承擔貴HXXXXX號機動車損失費用28890.5元無果,特申請貴HXXXXX號機動車承保保險公司原告甲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該機動車的車輛損失。后由原告對二被告進行追償。另外,貴HXXXXX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時在其保險期限內(nèi),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據(jù)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本院起訴。
被告朱XX辯稱,1.朱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壽財保公司購買有交強險,交強險的賠償是不分責不分項,原告損失應該由被告人壽財保公司在交強險122000元的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朱XX不承擔責任。2.追償權的問題由法庭依法認定。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提出的優(yōu)先賠償問題,我公司僅在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nèi)進行賠償,請法院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被告方無異議的證據(jù),即原告方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朱XX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貴HXXXXX號車保險單抄件、索賠申請書、權益轉(zhuǎn)讓書、維修發(fā)票、外修收據(jù)、維修站施工報告、定損照片、定損單、甲保險公司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賠款計算書、支付憑證、楊姍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抄件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7日,被告朱XX持C1類駕駛證駕駛貴HXXXXX號車,行駛至從江縣米處交叉口時碰撞楊姍駕駛的貴HXXXXX號車,致兩車受損,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貴HXXXXX號車產(chǎn)生修理費28890.5元,基于保險合同關系,經(jīng)楊姍申請,楊姍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zhuǎn)讓書》將相關權利讓與原告,原告當日理賠并支付了前述款項。楊姍在原告處為貴HXXXXX號小型轎車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從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朱XX在乙保險公司為貴HXXXXX號車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從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事故發(fā)生時均在保險期限內(nèi)。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被告乙保險公司承保貴HXXXXX號車駕駛?cè)酥靀X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乙保險公司有義務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對楊姍進行賠償。原告方已依保險合同關系向楊姍進行了賠償,楊姍依法可向朱XX投保的被告乙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原告提交的《機動車輛索賠權轉(zhuǎn)讓書》是涉案事故當事人楊姍對自己享有的索賠權益的處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敝?guī)定,楊姍的權利轉(zhuǎn)讓行為對被告具有約束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規(guī)定,為此,原告訴請被告乙保險公司優(yōu)先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甲保險公司288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2元,公告費260元,共計782元,由朱XX負擔260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5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權利人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視為放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