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2民終24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
負責人:侯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陜西新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門峽市陜州區,現住三門峽市陜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尚XX,男,漢族,住河南省靈寶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谷XX,男,漢族,住河南省靈寶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XX、尚XX、谷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三門峽市陜州區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21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殘疾賠償金36086.9元,不承擔誤工費27286.5元,兩項共計63373.4元。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1、一審法院依照城鎮標準計算被上訴人殘疾賠償金錯誤。2、一審法院按照定殘前一日計算誤工費錯誤。
被上訴人高XX答辯稱:我2014年買的房子,一直交著物業費,我們全家都在市區打工掙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尚XX、谷XX未到庭答辯。
高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3774.82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3月6日16時,被告尚XX持B1型駕駛證駕駛陜E×××××號五征牌自卸低速貨車,沿快速通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高陽路路口處時,與右前方由東向南行駛的高XX持B2D型駕駛證駕駛的豫M×××××號大陽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高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當日原告被送往三門峽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的傷情為:左鎖骨中段骨折。原告于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22日在三門峽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6天,住院花費醫療費12421.59元,住院期間由原告高XX妻子尚菊層護理;2019年1月4日在三門峽市中心醫院支出門診檢查費70元,損傷程度鑒定費700元。2018年3月16日三門峽市陜州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41122212018002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尚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高XX負次要責任。2019年1月4日三門峽市陜州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三門峽崤山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高XX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019年3月14日,三門峽崤山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三崤山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0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高XX左側鎖骨中段骨折評為十級傷殘。
一審另查明,被告尚XX系被告谷XX雇傭的駕駛員,其駕駛的陜E×××××號自卸低速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谷XX,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9日0:00至2018年8月8日24:00,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尚XX先行向原告高XX支付了10000元。
一審再查明,原告高XX,男,漢族,生于1970年7月28日,事故發生時年滿47周歲,于2013年12月購買河南德福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位于陜州區城區商品房并居住至今。關于原告請求的賠償數額,計算如下:
1、醫療費,依據醫療機構的票據,本院依法確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費的各項醫療費為12421.59元。
2、誤工費,參照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標準39522元/年,從受傷之日起計算至定殘之前一日,計算372天,應為:39522元÷365天×372天=40280元。
3、護理費,參照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39522元/年,計算為:39522元÷365天×16天×1人=1732.47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為:50元×16天=800元;
5、營養費,本院酌情按照20元/天,計算為:20元×16天=320元;
6、殘疾賠償金,參照2018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計算20年為:31874.19元×20年×10%=63748.38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參照相關規定,結合原告傷殘損傷程度,本院酌情確定精神撫慰金為4000元;
8、交通費,原告請求320元,因未提供交通費票據,本院酌定150元;
9、鑒定費,鑒定檢查費70元,依據有效票據認定為770元,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損失合計124222.44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尚XX駕駛車輛與駕駛正三輪摩托車的原告高XX發生事故,被告尚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高XX負次要責任。被告谷XX系陜E×××××號自卸低速貨車登記所有人,被告尚XX受谷XX雇傭駕駛該車發生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級司法解釋
公布日期2003.12.26時效性現行有效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級司法解釋
公布日期2003.12.26時效性現行有效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被告谷XX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尚XX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損失共計124222.44元,其中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10000元項下的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3541.59元,超出部分3541.59元,根據事故責任劃分,被告谷XX作為車輛所有人及雇主,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賠償責任,即2479.11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項下的有: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110680.85元,超出部分680.85元。由被告谷XX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賠償責任,即476.6元,上述兩項共計2955.71元。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高XX各項損失110000元,返還被告尚XX先行墊付的10000元;被告谷XX賠償原告高XX各項損失,共計2955.71元。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高XX各項損失110000元,返還被告尚XX墊付的費用10000元;二、被告谷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高XX各項損失2955.71元。三、駁回原告高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75元,減半收取1287.5元,由被告谷XX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所提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問題,由于我省已經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賠償標準統一為城鎮居民標準,不再區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等因素,故對該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所提誤工時間計算問題。一審法院對高XX的誤工費從其受傷之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理由不足,不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8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建華
審判員 路增廣
審判員 湯靜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楊爽
書記員徐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