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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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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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28民初6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濮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程XX,男,漢族,住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02單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0678253XXXX。
負責人:胡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程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廈門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XX、被告人壽財險廈門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XX向本院提出訟請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99292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17日,王國帥駕駛駕駛豫J×××××號小型轎車沿濮陽縣黃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興工路交叉口東口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與王遠峰駕駛的豫J×××××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追尾。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國帥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遠峰無責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豫J×××××號車輛損壞,該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廈門市分公司處投有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人壽財險廈門市分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故訴至法院。
被告人壽財險廈門市分公司辯稱,車輛登記車主為王軍防,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對我公司承保車輛應當具有財產利益。原告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40萬元,要求法庭核實我公司承保車輛的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在不存在違法、違規行駛且不存在免賠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賠償原告的合法、合理損失,原告主張數額過高,二次評估時經我公司查勘人員及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對承保車輛進行了實地勘察,我公司定損金額為49000元,我公司同意按照定損金額予以賠償,我公司支付第二次評估費用7800元,要求法庭與原告的訴求予以折抵,施救費、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豫J×××××號車登記車主為王軍防,原告程XX與王軍防系夫妻。程XX為豫J×××××號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廈門市分公司投有車損險、不計免賠率險,車損險限額為40萬元,保險期間均自2019年4月25日0時至2020年4月24日24時止。
2019年7月17日17時20分,王國帥駕駛豫J×××××號小型轎車沿濮陽縣黃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興工路交叉東口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與前車同向行駛的王遠峰駕駛的豫J×××××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追尾,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濮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國帥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遠峰無責任。原告要求己方車輛損失,提供濮陽縣人民法院委托的濮陽市誠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一份,該報告認定豫J×××××號車損為99292元。被告人壽財險廈門市分公司提供一份加蓋有濮陽市誠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公章的評估費7800元發票復印件。
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保單、評估報告、評估費票據、原告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等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生效,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事故車在被告處投有車損險,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人壽財險廈門市分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承擔車損的訴求予以支持。豫J×××××號車經雙方協商由法院委托評估,具體車損數額應以二次評估報告確定的數額為準,原告提供有評估報告,本院對原告訴求車損99292元,予以認定;被告對第二次評估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故本院對其辯解理由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被告所支付評估費7800元,應由被告承擔,故本院對被告人壽財險廈門市分公司要求抵扣車損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經調解無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程XX9929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后利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袁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