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溫縣豫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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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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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民終8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鄭東新區。
主要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河南千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豫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祥云鎮大玉蘭工業區(溫縣裕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院內)。
法定代表人:楊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溫縣豫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8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宗X,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豫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要求撤銷原審判令上訴人賠償162600元的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70000元。2、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采用嚴重缺乏合理性、客觀性的《鑒定評估報告書》作為定案依據,損害了上訴人合法權益。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所涉車輛豫H×××××半掛牽引車具體損失,應由保險人會同被保險人/投保人即本案中訴訟雙方共同確定。根據上訴人初步定損(未核價),該車損失預計不足50000元,但焦作市一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卻作出車損高達143685元的評估結論。《鑒定評估報告書》在所有項目單價上均遠高于市場平均價格,導致最終金額過高。
溫縣豫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認定車損評估結論合法有據,車輛鑒定是在一審法院主持下共同進行的,鑒定結構和鑒定人員具有相應的資質。在鑒定過程中雙方都參與了現場拆解和查勘,相應配件價格系鑒定公司對該類型車輛配件和維修市場的價格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后最終確定的。定損價格符合市場公平價格。因此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溫縣豫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強險和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7240元,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5536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4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豫H×××××/豫HXXX1掛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豫H×××××牽引車投保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車輛損失險25872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8日0時起至2019年12月7日24時止。2019年4月19日0時28分許,原告車輛駕駛員胡根城駕駛豫H×××××/豫HXXX1掛半掛車,搭載乘客任黃志,由昆明方向往墨江方向行駛,行駛至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縣G8511(昆磨高速248KM+10M)處時,因操作不當,致使所駕車輛與同向道路左側的中央隔離帶相撞后與道路右側的擋墻相撞,最后再與左側的中央隔離帶相撞,造成車輛受損、乘客任黃志輕微受傷、路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經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調查處理,于當日作出第530898420190001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根城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失7240元,已由原告在2019年4月19日賠償完畢。事故發生后,為施救車輛,原告支付施救費6805元,原告的車輛損失在訴前經原告申請,雙方選擇由本院委托焦作市一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為143685元,原告支付評估費487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被告鼎和公司應在原告豫翔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理賠。本案中,原告豫翔公司的投保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失7240元,由被告鼎和公司在原告豫翔公司投保的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5240元。事故造成的原告豫翔公司的車輛損失143685元,連同支付的施救費6805元,評估費4870元,合計155360元,由被告鼎和公司在原告豫翔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溫縣豫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162600元。案件受理費3552元,減半收取1776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證據。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的車輛在保險事故中受到損害,上訴人稱一審認定的車損數額過高,但既沒有提供證據,也沒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經過對鑒定報告質證后根據鑒定報告確定被上訴人事故車輛受損數額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1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勝利
審判員 楊 柳
審判員 范炳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王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