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溫縣宏德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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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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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民終8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主要負責人: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河南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宏德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
法定代表人:白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溫縣宏德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7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宏德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764號民事判決,改判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的損失不屬于本保險的賠償范圍,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溫縣宏德運輸有限公司44114.4元錯誤。本保險所適用的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對于在本保險期間內,裝載于本保險單列明的運輸車輛上的保險貨物所遭受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按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因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海嘯、洪水、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二)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火災、爆炸、碼頭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損失;(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四)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六)在發生上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本案事故系原告在運輸過程中因貨物掉落導致貨物受損,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且上訴人已將保險合同的條款向被上訴人進行了告知,并就相關條款向被上訴人作出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貨物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溫縣宏德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次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能夠確定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造成貨物掉落地面致使貨物損失,該損失應當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
溫縣宏德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5311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29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豫H×××××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保險金額2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30日0時起至2019年9月29日24時止。雙方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2018年11月5日2時45分,原告車輛駕駛員臧治國駕駛豫H×××××/豫HXXX0掛半掛車裝載輝縣市宏力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SFXXX000KVA、S910000KVA變壓器兩臺自新疆奎屯至輝縣市宏力電力設備有限公司。2018年11月9日5時30分,當車輛由西向東行駛至連霍高速2227KM處,兩臺變壓器掉落地面,造成車輛及SFXXX000KVA變壓器、路面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經張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九龍江高速公路大隊調查,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了事故證明。事故發生后,為施救貨物,原告支付施救費4100元,事故造成變壓器的損失44916元,已由原告在2018年11月17日賠償完畢。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被告財險公司應在原告宏德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理賠,但對于不屬于或超出理賠范圍的部分可予核減。本案中,原告宏德公司的投保車輛承運的貨物從車上滑落,其造成的貨物損失44916元,連同支付的施救費4100元,合計49016元,扣除雙方合同約定的10%的絕對免賠額4901.6元,余44114.4元,由被告財險公司在原告宏德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溫縣宏德運輸有限公司44114.4元。二、駁回原告溫縣宏德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28元,減半收取564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證據。本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的貨物損害發生于轉載過程中,損失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范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28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勝利
審判員 楊 柳
審判員 范炳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王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