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XX與某保險公司、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滬0106民初4678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邵XX,男,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上海普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XX,男,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
原告邵XX與被告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8,594.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誤工費6,000元、護理費1,500元、營養費1,20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200元、車輛損失750元、鑒定費900元、律師費1,500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先予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在商業險內賠償,超保部分由被告吳XX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0日7時55分許,在本市共和新路進中華新路北約200米處,被告吳XX駕駛牌號為蘇FXXXXX的小客車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邵XX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二車受損。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被告吳XX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傷情經鑒定確認其損傷后休息6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現原告訴至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前所述。
被告吳XX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認為誤工費因原告已退休故不認可,律師費過高,其余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答辯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確認肇事車輛在該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2,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就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認為金額過高,其中誤工費考慮原告的年齡不同意賠付,原告的車輛損失因己方未定損故不認可,律師費金額過高且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認為,兩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吳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本院分析如下:一、醫療費,原告主張18,594.53元,根據原告提供的票據及雙方庭審中意見,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核準。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300元,參考其住院情況,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核準。三、營養費,原告主張1,200元,標準略高,本院酌定為每日30元,參考鑒定意見書,核準為30日共900元。四、護理費,原告主張1,50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五、交通費,原告主張300元,標準過高,參考原告的住院及就醫情況,本院酌定為200元。六、誤工費,原告主張6,000元,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其損傷期間誤工減少金額,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抗辯原告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結合原告的年齡及實際身體狀況,原告事發前確有勞動能力,故本院酌定為誤工費每30日為2,480元,參考鑒定意見書,核準為60日共4,960元。七、修車費,原告主張750元,標準略高,參考事故情況,本院酌定為500元。八、衣物損失費,原告主張20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核準。九、鑒定費,原告主張900元,并提供相關票據,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準許。十、律師費,原告主張1,50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上述款項共計29,554.5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付17,360元(包括部分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500元、交通費200元、誤工費4,960元、衣物損失200元、修車費500元),在商業三者險內賠付10,694.53元(包括剩余醫療費8,594.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費900元、鑒定費900元)。律師費1,500元由被告吳XX承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邵XX機動車交通事故交強險限額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7,36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邵XX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0,694.53元;
三、被告吳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邵XX支付律師費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1元,減半收取計310.50元,由被告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金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楊君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