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豫16民終40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2、3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667228XXXX。
負責人: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河南上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西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晟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64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網絡方式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6441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149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王XX承擔。事實和理由:1.對河南宏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鑒定時鑒定機構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到場參與驗車,損失清單中項目有重復,鑒定結論比4S店維修價格高出4萬余元。2.案涉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依據合同約定,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王XX辯稱,1.一審依據河南宏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判決正確。一審中王XX提供的評估意見書系經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通知保險公司協商選擇評估機構,搖號選定河南宏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及行業操作規范進行評估,作出河南宏正評字(2019)第179號評估意見書,評估程序合法,評估結論客觀真實,保險公司上訴稱的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應采信。依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評估費用。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爭議的評估費,系雙方為了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84000元、施救費2000元、評估費12000元共計198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28日16時20分許,金月勝駕駛豫P×××××號小型客車在西華縣城西攪拌站路段由南到北行駛,與沿公路同行行駛高永亞駕駛的豫P×××××號輕型箱式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1日,西華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作出第411622420190001041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金月勝負全部責任,高永亞無責任。經王XX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2019年9月25日,河南宏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河南宏正評字(2019)第179號評估報告書,載明:豫P×××××號小型轎車損失價格184000元。并出具評估費發票兩張,共計12000元。王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336502.8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一審法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辯稱不認同評估結論,申請重新評估。本案鑒定報告依當事人申請,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出具,鑒定程序正當,鑒定結果合法有效,故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不予認可。合同簽訂后,王X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王XX投保范圍內進行理賠。保險人、被保險人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及墊付的費用,有保險人承擔。車輛損失184000元、施救費2000元、評估費12000元等共計198000元均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王XX損失未超過在某保險公司處所投保的保險金額,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在王XX訴請范圍內予以理賠。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XX各項保險損失共計198000元。案件受理費21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圍繞上訴請求提交該公司出具的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一份,證明依據4S店維修報價最高標準,案涉車輛維修更換項目總報價為147203元,王XX主張的198000元不合理,一審法院不同意重新評估錯誤。王XX經質證認為:對該清單有異議,某保險公司打印的車輛估損單,僅僅是對車輛損失的初步估算,列的項目及金額均是其單方核定的,未與王XX進行溝通協商核定,對此,王XX不予認可。
對于二審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某保險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且該證據顯示的維修報價沒有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簽章,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訴辯情況,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審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鑒定結論是否應予采信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鑒定費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一,王XX一審提交了經法院委托鑒定的事故發生后致損車輛的車損價格評估報告書、維修清單、維修發票,可以證明已經實際支出案涉事故車輛維修費,一審關于王XX本案車輛損失184000元及支出的施救費2000元、評估費12000元損失的認定適當。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明確瑕疵、有誤或鑒定程序違法等情形,一審法院對其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并無不當,一審審理程序不存在程序違法情形。
第二,依據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王XX的案涉車輛駕駛人員金月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據該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王XX自行承擔本案事故所致損失的10%,計款19800元。某保險公司應向王XX承擔178200元的保險賠付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6441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王XX本案車輛損失178200元;
三、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1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917元,由王XX負擔21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15元,由王XX負擔4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新章
審判員 沈華秋
審判員 曹春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永波
書記員劉鑫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