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1甲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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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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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甲,女,漢族,住址禹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王X甲訴被告某保險公司(富德財險河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和被告富德財險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費83950元;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10日13時00分,蔣西召駕駛登記在原告王X甲名下的豫K×××××號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禹州市穎北大道張良洞南邊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撞到路邊樹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110811201800013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蔣西召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后原、被告共同委托許昌市誠譽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河誠譽評估【2019】車鑒字第0804號鑒定意見書,評估原告車損失為83950元。另據查,豫K×××××號車實際車主為原告王X甲,該車在富德財險河南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2992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15日19時起至2019年3月15日23時59分止。事故發生后,原告就以上車損費用與保險公司協商無果,為維護原告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富德財險河南分公司辯稱:我司認為二次鑒定價格仍然過高,請法院酌情判決。
經庭審質證,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責任的劃分、肇事車輛投保的事實無爭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有:車輛損壞評估的價格否合法合理對此,本院審查后認為,案外人蔣西召曾就車輛的受損情況委托作出評估,被告提出異議后,經本院委托進行第二次鑒定評估,被告雖對第二次鑒定評估價格有異議,但沒有提供實質性意見,也沒有提供證據印證,為此本院對二次鑒定結論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0日13時許,案外人蔣西召駕駛登記在原告王X甲名下的豫K×××××號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禹州市穎北大道張良洞南邊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撞到路邊樹上,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蔣西召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后經本院委托,河南誠譽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河誠譽評估【2019】車鑒字第0804號鑒定意見書,評估原告車損失為83950元,殘值為200元。另據查,豫K×××××號車實際車主為原告王X甲,該車在被告富德財險河南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2992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3月15日19時起至2019年3月15日23時59分止等情。
本院認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且在保險期間內,現其所有的車輛發生單方責任事故致使車輛受損,被告應當在其承包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依法予以賠償,為此原告請求被告賠付其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應當支持;被告辯稱車損評估價格過高,因其沒有提供證據印證,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王X甲車輛損失款83750元。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94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