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姚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溝縣。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XX財險XX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物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扶溝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1民初44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XX財險XX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XX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財險XX市分公司上訴請求:l、撤銷(2019)豫1621民初4442號判決書,要求依法改判或發回原審重新審理。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XX物流有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XX物流有限公司的所有車輛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事故發生后,私自尋找車輛維修單位維修車輛,事故發生后XX財險XX市分公司對車輛進行了定損,且在沒有司法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也未提供車輛更換零部件的進貨清單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按XX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維修清單和維修發票作為定案依據系錯誤判決。二、二審中XX財險XX市分公司依法申請對被保車輛進行價格損失鑒定,在原審中,XX財險XX市分公司給原審法院郵寄了車輛鑒定申請,而原審法院對申請書未予理睬,直接按XX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維修發票予以判決,缺乏事實依據;二審中申請對被保車輛進行鑒定。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車輛施救費用、訴訟費用系間接損失,XX財險XX市分公司不應承擔。
XX物流有限公司辯稱,一、事故發生后,涉案車輛在河南精創汽車拆解修理時,XX財險XX市分公司委派公司工作人員田松進行修理現場勘驗并拍照(一審庭審筆錄有記錄),因此,XX物流有限公司維修車輛時通知了XX財險XX市分公司,并不是私自維修車輛。另外,XX財險XX市分公司上訴狀中辯稱:“對車輛進行了定損?!奔儗馘e誤,一審判決書第3頁倒數第五行XX財險XX市分公司稱:“車輛也未經XX財險XX市分公司定損。”前后矛盾。一審中XX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有維修清單和維修票據,已經達到證明目的。二、本案經XX財險XX市分公司同意后進行了實際維修,當時XX財險XX市分公司并沒有提出來評估,維修之后,開庭審理時才要求評估,客觀情況不可能將維修后的車輛再重新拆解、再安裝,未進行評估,XX財險XX市分公司只是辯稱維修費用過高,但沒有證據予以證明自己的主張。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4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XX財險XX市分公司應當承擔。應依法維持原判,駁回XX財險XX市分公司上訴。
XX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XX財險XX市分公司賠償XX物流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47530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50530元。案件受理費由XX財險XX市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0月20日14時24分許,李鎮駕駛豫R×××××小型轎車,沿滬霍312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12國道958KM埠江鎮高寨路段時,與相向行駛齊建光駕駛的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豫KXXX2掛重型平板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李鎮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0月20日,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費3000元。
2019年7月23日,XX財險XX市分公司為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承保有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80000元,且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019年11月20日,桐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鎮負主要責任,齊建光負次要責任。
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河南精創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花費車輛維修費47530元。
經一審法院調查,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被拖到河南精創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維修時,XX財險XX市分公司派人到河南精創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現場拍照。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案由為保險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焦點為:XX財險XX市分公司是否應當對XX物流有限公司主張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XX財險XX市分公司為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承保有機動車輛保險,被保險人為XX物流有限公司,XX物流有限公司對該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后,XX物流有限公司有權請求XX財險XX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XX物流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維修費47530元,XX物流有限公司主張XX財險XX市分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4753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XX物流有限公司為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支付的施救費3000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XX財險XX市分公司賠償。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XX物流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47530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50530元。逾期不上訴,XX財險XX市分公司可將賠償款匯入XX物流有限公司賬號37×××50,開戶行:扶溝縣農村信用合作聯合社。案件受理費用532元,由XX財險XX市分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第一,關于案涉車輛損失數額應如何確定,原審判決認定的損失數額是否適當問題。經審查:1、案涉車輛維修時,XX財險XX市分公司派人到河南精創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現場拍照,并無證據予以證明該修理行為為被上訴人XX物流有限公司的私自行為及上訴人XX財險XX市分公司不予認可;2、上訴人XX財險XX市分公司并無證據予以證明其對案涉車輛進行了定損;3、上訴人XX財險XX市分公司并未舉證證據予以證明案涉車輛維修價格不當和向原審法院郵寄了車輛鑒定申請,對其上訴狀中的價格損失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4、案涉車輛已經實際維修,被上訴人XX物流有限公司舉證維修清單和維修發票予以證明案涉車輛的具體損失及其數額,維修清單和維修發票屬認定車輛損失的必要證據,上訴人XX財險XX市分公司并無證據予以反駁;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保显V人XX財險XX市分公司就其上訴主張的事實未能進到舉證責任,其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的案涉車輛損失數額,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第二,關于上訴人XX財險XX市分公司上訴主張的車輛施救費用、訴訟費用系間接損失,XX財險XX市分公司不應承擔問題。經審查:1、車輛施救費用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等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由上訴人XX財險XX市分公司承擔;2、上訴人XX財險XX市分公司未提供關于訴訟費用的合同約定,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由XX財險XX市分公司承擔訴訟費用,并無不當。故對上訴人XX財險XX市分公司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XX財險XX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6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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