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甲與應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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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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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4民初499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仙居縣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陳X甲,女,漢族,住仙居縣。
委托代理人:周XX,浙江時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應XX,男,漢族,住仙居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仙居縣。
負責人:包X,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乙,浙江欣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XX,浙江欣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甲與被告應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應XX賠償陳X甲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共計157235.184元(醫藥費12530.98元,鑒定費1900元,誤工費27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5915元,傷殘賠償金11114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元。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2000元,商業險部分按80%責任賠償35235.184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范圍內對上述賠償承擔直接給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5日,被告應XX駕駛浙JXXXXX號小型轎車與陳X甲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陳X甲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仙居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仙公交認字2018第(3310242018D0452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應X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甲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陳X甲立即被送往仙居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治療出院后,經臺州市博愛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出具(2019)臨鑒字第689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綜合評定其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該事故車輛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應在其承保范圍內對上述賠償承擔直接給付責任。
被告應XX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責任承擔70%。鑒定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非醫保部分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浙J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在商業險部分承擔70%的事故責任。2、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部分1829.52元,醫保已經報銷部分應予以扣除,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異議,營養費不予認可,誤工費、護理費按140元/天標準計算,出院后護理費減半,交通費認可50元,鑒定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精神撫慰金認可2500元。3、原告提供失土證明不能證明原告自身土地被征收,而是羅培貴的土地被征收,傷殘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4、原告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不再享受誤工減少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5日15時40分,被告應XX駕駛浙JXXXXX小型轎車途經仙居縣門時,與原告陳X甲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陳X甲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仙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應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X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在仙居縣人民醫院等接受治療,其中住院治療5天。2019年7月20日經鑒定,原告身體構成一個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50天、護理期為60天、營養期為60天(以上期限均包括住院時間在內)。浙J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因土地征收享受失土農民保險。
依照原告請求及相關規定,事故產生的損失:醫療費12530.98元,其中非醫保部分1498.1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5天X30元/天),誤工費27300元(150天X182元/天),護理費5915元(5天X182元/天+55天X91元/天),營養費酌情確定500元,交通費酌情確定200元,殘疾賠償金111148元(55574元/年X20年X10%),鑒定費1900元,精神撫慰金酌情確定2500元,合計162143.98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醫療發票、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戶口簿、結婚證、失土證明、詢問筆錄、養老金領取情況證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過錯方應根據事故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案事故責任的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確定由其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存在失土情況并按月領取了失土養老保險金,可以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先行扣除原告醫保中理賠的部分無據,原告已經通過醫保理賠部分,應根據事故責任比例,由原告自行與主管部門結算。原告合理的損失共計162143.98元,確定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直接賠付120000元[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110000元(精神撫慰金2500元+殘疾賠償金10750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直接賠付32516.65元[(162143.98元-120000元-1498.17元)X80%]。超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的醫療費1498.17元,根據事故責任,由被告應XX賠償原告1198.54元(1498.17元X8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XX賠償原告陳X甲各項損失153715.19元;
二、上述款項中的152516.65由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陳X甲(款匯所附賬號);
三、駁回原告陳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6元,減半收取593元,由被告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庭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朱文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