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唯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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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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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1004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楊XX,男。
委托代理人汪永興,上海翰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巧琴,上海翰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唯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法定代表人徐峰。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陳雪松。
委托代理人徐展未,女。
原告楊XX與被告唯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唯凱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委托代理人汪永興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唯凱公司、平安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對其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訴稱,2018年4月3日,被告唯凱公司員工劉才駕駛滬DXXXXX汽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晨陽路、東亭路路口,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經交警認定,劉才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的主要損失已經本院作出處理。嗣后,原告住院進行了取內固定手術治療。現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18,520.60元(人民幣,下同)、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交通費100元、律師費2,000元。請求判令上述損失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責任限額的損失,由被告唯凱公司承擔,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唯凱公司未具答辯。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書面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原告的具體損失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3日,被告唯凱公司員工劉才駕駛滬DXXXXX汽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晨陽路、東亭路路口,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經交警認定,劉才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的主要損失已經本院作出處理。嗣后,原告住院進行了取內固定手術治療。
另查明,滬DXXXXX汽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不計免賠率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病史、收據、發票、本院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作相應賠償。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機動車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投保情況,本院確認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超出責任限額的損失,由被告唯凱公司承擔;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18,890.6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賠償。律師費,本院酌定1,000元,因該項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故由被告唯凱公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18,890.60元;
二、被告唯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1,0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61元(原告楊XX已預交),由被告唯凱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志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施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