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段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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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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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1123民初125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興縣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王X,男,漢族,農民,住山西省興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1,山西軒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賈XX,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問X,山西晉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山西晉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段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
被告:元氏縣久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2,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氏縣。
原告王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段X、元氏縣久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1,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問X、薛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段X、被告元氏縣久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王X醫療費28297.07元、誤工費26200元、護理費48600元、營養費39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交通費1550元、住宿費2800元,共計114477.07元;2、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王X三輪摩托車修復費用18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6日10時許,王X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在省道218線(岢大線)103KM+500M(興縣康寧鎮劉家莊村華邦能源路口)處由東向南左轉彎時與沿省道218線(岢大線)由北向南行駛的段X駕駛的×××·×××號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王X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雇車將原告王X送興縣人民醫院搶救。經診斷:1、頭部外傷;2、右手外傷;3、小腦扁桃下疝;4、頸椎脊髓空洞等。醫生建議住院治療,住院4天,花醫療費4673.56元,病情未見好轉,醫生建議轉上級醫院治療。原告只好出院,于2019年6月10日雇車到太原住院,因床位緊張沒有及時入院,只好門診治療,于2019年6月14日住山西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小腦扁桃體下疝畸形伴脊髓空洞癥,顱底凹陷癥等,于同年6月26日手術治療,住院24天花醫療費24138.98元,門診治療費3354.06元,2019年7月8日出院,出院醫囑:1、繼續臥床休息,避免勞累;繼續神經功能康復治療;頸托保護頸部;2、傷口保持清潔干燥;3個月后復查頸椎及顱腦核磁;3、如有不明原因體溫升高,雙下肢活動障礙等及時就診。共住院28天花醫療費32166.60元。被告段X駕駛的×××·×××號半掛車由被告元氏縣久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入“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興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9年7月1日以第1411231201900000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段X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本次事故的發生,致使原告遭受下列經濟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118346.6元;三輪摩托車修理費1800元;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20146.6元。基于以上事實,特提起訴訟,請求判準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X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王X身份證、戶口復印件各1份,被告段X的機動車駕駛證、×××、冀A77KQ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各1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復印件各1份,興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1份,興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案復印件1份(包括一日清單),山西省人民醫院住院病案復印件1份(包括一日清單)、山西省人民醫院出院證、出院小結、診斷證明書各1份,醫療費單據9份,住宿費收據1份,交通費收條3份,證明1份,修理費收據1份。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被告段X駕駛的×××主車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一份(責任限額為醫療費用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和商業第三者險一份(限額1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對這一事實我公司予以認可,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予以認可。2、請法庭依法核實被告段X在事發時是否存在無證、酒駕等免責情形,如果不存在,我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已經向原告支付款5000元。3、醫療費按原告提供的正規發票確定(對原告提供的病案、出院證、出院小結、診斷證明書予以認可,對興縣益達醫院門診費不予認可,對其余醫療費單據予以認可。);誤工費及天數應按住院天數及人身損害誤工期、營養期酌情予以認定(對村委證明不予認可),每日標準按2018年農林牧魚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按住院天數和三期(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確定天數,護理人員為1人,工資標準應按2018年山西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予以計算;營養費按住院天數每天3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住院天數28天,每天50元計算;對交通費、住宿費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請酌情予以認定;三輪車修理費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但考慮到事故發生車輛確實受損,請酌情予以認定;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承擔范圍,不予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
被告段X未答辯,未提供證據。
本院在庭審結束后收到被告元氏縣久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郵寄的答辯狀、追加被告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分期付款買賣汽車合同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王田祚身份證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6日10時許,原告王X無證駕駛其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在省道218線(苛大線)103KM+500M(興縣康寧鎮劉家莊村華邦能源路口)處由東向南左轉彎時與沿省道218線(岢大線)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告段X駕駛的×××·×××號重型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X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山西省興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原告王X、被告段X承擔本次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王X受傷后于當日入(租車)山西省興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頭部外傷,2、右手外傷,3、小腦扁桃下疝,4、頸椎脊髓空洞,5、雙腎囊腫,6、頸椎骨質增生,7、乙型病毒型肝炎;治療至2019年6月10日出院(期間,原告王X于2019年6月7日在興縣益達綜合門診有限公司核磁共振檢查,花檢查費540元。),出院醫囑:轉上級醫院診療;原告王X于出院當日到了(租車)山西省太原市,于2019年6月11日至12日在山西大醫院、山西省人民醫院門診檢查、治療,于同年6月14日住入山西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小腦扁桃體下疝畸形,顱底凹陷癥,寰枕融合,寰椎后弓發育不良脊髓空洞,雙側頸動脈硬化,右額部鐮旁腦膜瘤空碟鞍,雙側上頜竇炎,雙肺多發支氣管擴張,雙腎囊腫,心包少量積液,戊肝;于同年6月26日進行了手術治療,住院治療24天至2019年7月8日出院,出院醫囑:1、繼續臥床休息,避免勞累;繼續神經功能康復治療;頸托保護頸部;2、傷口保持清潔干燥;3個月后復查頸椎及顱腦核磁;3、如有不明原因體溫升高,雙下肢活動障礙等及時就診。以上治療原告王X個人支付了醫療費28297.07元(醫療費共為58555.14元)、交通費1550元、住宿費2800元。原告王X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受損修理其支付修理費、配件費1800元。
又查明,被告段X駕駛的×××·×××號重型半掛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為被告元氏縣久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各一份,交強險責任限額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9月18日17時起至2019年9月18日24時止;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9月23日00時起至2019年9月22日24時止;被保險人均為被告元氏縣久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王X款5000元。原告王X受傷前,在本村主要從事務農種地。
上述事實有原告王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陳述、興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王X住院治療病案、醫療費單據等本案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王X與被告段X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X受傷,兩車受損,原告王X、被告段X均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興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段X駕駛的車輛×××·×××號重型半掛車的×××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王X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三輪摩托車受損的經濟損失,應當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不足部分由原告王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同等責任比例承擔責任(各50%)。被告元氏縣久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雖然為被告段X駕駛的車輛的登記所有人,但因原告王X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被告段X之間的關系,故原告王X請求被告元氏縣久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可以足額承擔賠償,故被告段X在本案中不應承擔具體賠償。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了原告王X的5000元現款應在其保險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原告王X受傷后治療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賠償的數額為:1、醫療費28297.07元,2、誤工費12200元(122天×100元/天,酌情),3、護理費11776元[(治療31天×2人+出院后30天×1人)×128元/天·人,按居民服務業46693元/年)],4、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興縣4天×50元/天+太原24天×100元/天),5、營養費3660元(122天×30元/天),6、交通費1550元,7、住宿費2800元,共計62883.07元。其中: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為28326元(12200元+11776元+1550元+28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全部賠償;其中: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4557.07元(28297.07元+3660元+2600元),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10000元,剩余24557.07元(34557.07元-10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同等責任(50%)承擔賠償12278.5元(24557.07元×50%),其余12278.5元(24557.07元×50%)由原告王X自行負擔。原告王X三輪摩托車受損的經濟損失18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經濟損失40126元(28326元+10000元+18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經濟損失12278.5元(包括已經給付的5000元在內)。
駁回原告王X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42元,減半收取計571元,由原告王X負擔3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高榮途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任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