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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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2民初1252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
原告:王XX,男,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5107064414。
法定代理人:雒XX,女,漢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5510284441,原告王XX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乙,山東元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被告:付XX,男,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6811064850。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0675285XXXX。
負責人:孫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公司職工。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立案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適用程序
簡易程序
是否公開審理
是
原告
起訴意見
訴訟請求
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31773.85元、后續治療費50000元、誤工費17870.94元[88.47元×202天(計算至定殘前一日)]、護理費770400元(100元×2人×202天+100元×2人×365天×10年)、交通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元(100元×61天)、殘疾賠償金249840元(20820元×12年)、殘疾輔助器具費40580元[魚躍吸痰器1200元+護理床3000元+防褥瘡床墊9000元(3000元×3)+輪椅3000元(1500元×2)+一次性護理墊20000元(2000元×10年)+一次性手套4380元(0.20元×6付×365天×10年)]、鑒定費5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1284764.79元。
事實和
理由
2019年6月12日7時30分許,被告付XX駕駛魯BXXX9N號輕型自卸貨車沿華方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1KM+900M路口時,與原告騎自行車順行在前左拐彎時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被告
答辯意見
被告付XX辯稱,我系肇事車輛車主,認可發生交通事故這一事實,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肇事車輛發生該事故期間在我公司入交強險、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我公司只能在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已付賠償款10000元,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我公司承擔。
認
定
的
事
實
2019年6月12日7時30分許,被告付XX駕駛魯BXXX9N號輕型自卸貨車沿華方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1KM+900M路口處時,與原告騎自行車順行在前左拐彎時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處理認定,被告付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即墨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腦挫傷;2、硬模下血腫;3、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4、硬膜外血腫;5、顱骨骨折;6、肋骨骨折;7、高血壓病;8、右肺結節;9、雙側小腿肌間靜脈及左側腓靜脈血栓形成;10、肺部感染;11、胸腔積液,住院61天。原告上述治療共支付醫療費130270.1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中的自費藥審核為25884.6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付賠償款10000元。
2020年1月1日,原告之傷經本院委托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其顱腦損傷術后目前致殘程度為一級;其誤工期限自受傷之日起至評殘前一日;其顱腦損傷術后需要完全護理依賴,建議其護理期限為長期護理,護理人數為2人;其顱腦損傷術后后期康復治療約需40000-50000元;所需的殘疾輔助器具分述如下:1、防褥瘡床墊,每個約需3000元,使用年限約3-5年;2、輪椅,每輛約需1500元,使用年限約5-7年;3、一次性護理墊,每年約需2000元,長期使用;4、一次性手套,每付約需0.20元,每日6付,支付鑒定費5200元。
魯BXXX9N號輕型自卸貨車車主為被告付XX,發生該事故期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入交強險、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被告付XX,簽訂保險合同時被告付XX未在投保單上簽字,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履行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
原告及二護理人員均系農民。原告事故發生前仍從事農業生產。原告對其交通費之主張,未向法庭提交證據。原告對其殘疾輔助器具費之主張,還向法庭提交了1200元的魚躍吸痰器發票、3000元的護理床發票。
裁
判
理
由
自費藥系免責條款,被告付XX在辦理保險時,未在投保單上簽字,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履行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屬于不得免除的情形,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所訴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元(100元×61天)、殘疾賠償金249840元(20820元×12年)、鑒定費5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已付賠償款1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所訴的醫療費過高,本院核定為130270.15元;所訴的后續治療費過高,本院核定為45000元;所訴的誤工費11352.95元[57.05元×199天(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所訴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原告傷情較重,本院暫支持5年,護理費支持365000元(100元×2人×365天×5年),殘疾輔助器具費支持23890元[魚躍吸痰器1200元+護理床3000元+防褥瘡床墊6000元(3000元×2)+輪椅1500元(1500元×1)+一次性護理墊10000元(2000元×5年)+一次性手套2190元(0.20元×6付×365天×5年)],對以后發生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原告可另行主張;所訴的交通費過高,因原告未提交證據,本院酌定為1500元。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666782.95元,超出交強險中死亡殘疾賠償110000元的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超出限額的556782.9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81370.15元,超出交強險中醫療費用賠償10000元的限額,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已付賠償款10000元,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不再賠償,超出限額的171370.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被告付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裁判主文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
種經濟損失838153.10元[交強險110000元+商業三者險728153.10元(556782.95元+171370.1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該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王XX在青島農商銀行瓦戈莊分理處的6223200213070646賬戶)。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遲延履行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16363元,減半收取8182元,由原告負擔284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338元(該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王XX在青島農商銀行瓦戈莊分理處的6223200213070646賬戶)。
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與
判決時間
審判員趙建設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馬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