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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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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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民終404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3
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男,1978年3月15日,漢族,住貴州省納雍縣。
委托代理人:郭XX,系貴州黔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
代表人:吳冬秀,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X,貴州盈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盧XX,男,1984年6月9日,穿青人,住貴州省納雍縣。
上訴人董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保險公司”)及原審第三人盧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納雍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7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原審證據,云南省警官學院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該鑒定意見與委托鑒定事項并無關聯性,且對事故形成過程并沒有作出說明,現場痕跡與事故形成過程是否具有同一性也沒有作出結論。
二、納雍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涉案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盧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三、即使一審法院采納《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在被上訴人理賠后,是否存在追償,則由被上訴人直接向相關人員行使權利。
被上訴人未答辯。
原審原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暫計35666.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14日,原告雇用的駕駛員盧XX駕駛貴BXXXXX號普通貨車從納雍縣昆寨鄉古都寨往納雍縣XXXX鎮四新村何家箐組方向行駛,當日14時0分許,當車行駛至寨治線9公里+300米處時,車輛翻滾墜落至公路右側的斜坡下,造成貴BXXXXX號車損失的交通事故。2018年5月15日,納雍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522426420180001076號事故認定書,載明“經現場勘查,盧XX駕駛貴B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并認定第三人盧XX在本次事故中負全責任。因對本次事故形成過程的真實性存在爭議,2018年5月18日,原告董XX、被告保險公司及第三人盧XX共同委托云南省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進行現場痕跡與事故形成過程的同一性檢驗。該鑒定中心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于同年6月7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貴BXXXXX號“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的車輛駕駛員盧XX報稱于2018年5月14日05分許在納雍縣XXXX鎮古都寨往何家箐方向行駛的一處山間土石道路中的下坡左轉彎路段處行駛過程中,因避讓對面來車,導致所駕駛的車輛駛離路面后從車輛行駛方向道路右側邊緣的懸崖下傾覆而肇事,自己在車輛的右前輪掉下道路邊緣的路坎時打開車門跳出車外的本次車輛現場肇事的相關情況陳述沒有基本的客觀事實依據和理論依據,所述的本次車輛現場肇事情況陳述不屬實。二、貴BXXXXX號“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從其行駛方向下坡左轉彎路段處的山間上土石道路的右側邊緣駛離路面傾覆于懸崖下山谷中的本次車輛現場肇事情況,系車輛無人駕駛的低速運動狀態下傾覆而形成。
另查明,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5666.8元,保險期間從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被保險人為原告,保險車輛為貴BXXXXX號車,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抗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向原告支付車輛修理費。
關于被告是否應向原告支付車輛的問題。第一,納雍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載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系第三人盧XX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造成。納雍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并無痕跡鑒定的資質,只能對涉案事故的責任進行劃分,并不能得出專業的痕跡鑒定結果,故對原告認為本案事故的事實應以納雍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準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第二,本案中,鑒定機構雖然沒有到現場進行勘驗,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道路交通事故痕跡鑒定(GA/T1087-2013)》第4.1.6條規定“痕跡鑒定應勘驗實物痕跡,對于實物痕跡已經失滅,無法再行勘驗和檢查的,可以視情參考有效的現場勘驗記錄照片等案件信息”。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對鑒定意見書中的現場照片均無異議,故三方共同委托的鑒定機構根據現場痕跡圖片作出的鑒定意見書,一審法院予以采信,該鑒定結論證明第三人盧XX未如實陳述事故發生經過,本次車輛現場肇事情形,系車輛處于無人駕駛的低速運動狀態下傾覆而形成。綜上,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車輛的損失在原、被告雙方約定的保險賠償范圍內,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車輛維修費的主張,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原告申請對涉案車輛是否達到報廢標準,若達不到報廢標準需要多少修理費的鑒定,根據本案審查認定的結果,沒有鑒定必要,一審法院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董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92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46元,由原告董XX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爭議的焦點:涉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
本院認為,上訴人雇傭的駕駛員盧XX駕駛在被上訴人處投保的涉案貨車發生車輛翻滾墜落的交通事故。經本案當事人委托鑒定得出鑒定結論為涉案事故系無人駕駛導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二)委托鑒定的材料;(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五)明確的鑒定結論;(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規定,涉案鑒定意見書具備上述法定內容,應認定為有效證據,可作為本案定案證據。上訴人對鑒定意見書所提的異議理由(鑒定意見書未直接送達上訴人,未明確系駕駛員故意導致事故及該意見書否認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否認該鑒定意見書的合法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其次,涉案車輛在被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規定,保險公司承保的事故系駕駛員駕駛車輛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本案車輛傾覆經鑒定系無人駕駛產生,理應不屬于保險法規定的理賠范圍。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訴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本案交通事故系無人駕駛導致,則駕駛員未安全、合理履行職務行為其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侵權賠償糾紛不屬于本案審理范疇,上訴人可另案訴訟解決。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6元,由上訴人董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可
審判員 張 晶
審判員 唐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邱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