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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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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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505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河南省周口市黃河路南段。
負責人:蘇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男,漢族,住河南省鹿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鹿邑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鹿邑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8民初34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被上訴人王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或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用。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認為:1、被上訴人車輛損失評估金額高于4S店金額,也未提供修車發票及修理清單,我司申請重新鑒定。2、事故中有三輛機動車,被上訴人王X負事故主要責任,應扣除另外兩輛車各自承擔的交強險金額,一審法院計算錯誤,應以改正。3、施救費標準過高,應以400元為宜。4、評估費不應由我公司承擔。綜上,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王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維持。一審判決車損所依據的評估報告為雙方搖號選定的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且經過鹿邑縣法院的委托,程序合法。評估過程全程由被答辯人陪同,評估報告經過專業人員根據實際維修情況所出具,一審判決以此為依據確定車損與法有據。
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款已扣除交強險份額,數額計算正確。評估費為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合理費用,應由被答辯人承擔。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及請求不能成立,請二審法院予以駁回。
王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賠償其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各項損失共132,000元(暫定,車損以評估報告具體數額為準);2.請求某保險公司履行代為求償義務;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9日王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豫P×××**號小型轎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賠償限額239,000元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為:自2018年7月9日零時起至2019年7月9日零時止。
2019年6月1日18時許,王X駕駛豫P×××**小型轎車行使至鹿邑縣××與××山路交叉口時與前方劉金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后又與顧小帥停放在機動車道的豫P×××**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使顧小帥又與南方歐陽南雷停放的豫P×××**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劉金成受傷,四車不同程度受損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南省鹿邑縣事故中隊處理,并作出第41162812019000016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王X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X按照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拒不賠付,雙方釀成糾紛。在該次交通事故中,王X駕駛的豫P×××**小型轎車車輛損失經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為109,764元,評估費5,500元,施救費用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王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且均不計免賠,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王X按合同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王X所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出現機動車損失時,某保險公司應在賠償限額(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本案中,王X車輛發生事故后,河南省鹿邑縣事故中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王X車輛損失經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為109,764元,評估費5,500元,施救費用2,000元,合計117,264元,扣除交強險范圍內應賠付的2,000元,下余損失合計115,264元未超出機動車損失險239,000元的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對王X的損失應予以賠付。某保險公司共計應向王X支付理賠款117,264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評估費系查明保險損失的必要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某保險公司關于評估費不應由其承擔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某保險公司愿意在扣除交強險賠付后,在商業險范圍內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劃分責任比例承擔70%的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與保險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均不符,法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向王X賠付后,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該賠償金額范圍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綜上所述,對王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132,000元的訴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X車輛損失109,764元、施救費2,000元、鑒定費5,500元,共計117,264元;二、駁回王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47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22.64元,王X負擔147.36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數額應如何確定。二、應否扣除事故另外兩輛車應承擔的交強險金額。三、支持施救費金額是否適當。四、上訴人承擔評估費有無法律依據。
第一個焦點:關于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數額應如何確定問題。涉案評估報告系一審法院委托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作出,上訴人未提供能證明評估程序違法或評估結論錯誤的充分證據,一審法院依據涉案評估報告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數額依據充分。
第二個焦點:關于應否扣除事故另外兩輛車承擔的交強險金額問題。被上訴人沒有起訴另外兩輛車車主及所承保的保險公司,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不違背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上訴人支付本案賠償保險金后,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上訴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一審法院未扣除事故另外兩輛車應承擔的交強險金額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個焦點:關于上訴人承擔評估費有無法律依據問題。涉案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本案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由上訴人承擔。
第四個焦點:關于支持施救費金額是否適當問題。本案施救費2,000元,系事故車輛從事故現場拖至修理部門進行維修必須支出的費用,且上訴人已實際支付,一審提供有施救費票據。上訴人主張施救費標準過高,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智衛東
審判員 沈華秋
審判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秋潔
書記員劉鑫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