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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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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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02民初29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 2019-08-06
原告:王XX,男,漢族,無職業,住通化市東昌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吉林豪格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東昌區。
負責人:孔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XX與被告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1,274,965.83元。2、有關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9日18時許,原告駕駛著吉XXXX**號攬勝小型越野客車沿鶴大線自東向西行駛,當車行駛至鶴大線956km+700m處時側滑失控,與吳志權駕駛的停放于該處路邊的車牌號為吉EXXX**號重型貨車尾部相撞,致吉XXXX**號攬勝小型越野客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被白山市江源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王XX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吳志權無責任。另查明,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吉XXXX**號攬勝小型越野客車由被告乙保險公司承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后,原、被告協商未果,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本案訴爭的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車損保額為1,256,608.00元,該車輛投保單位為人保經濟開發區支公司,原告起訴的主體錯誤,如果同意將該車輛的殘值劃歸其公司,其公司同意將投保金額賠付給原告,如不同意,因原告起訴主體錯誤,且該車輛未實際維修,申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XX所有的吉XXXX**號攬勝小型越野客車于2018年7月25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經濟開發區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吉XXXX**號攬勝小型越野客車于2018年10月29日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該車輛損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經濟開發區支公司在相關機構進行了登記,并領取了營業執照,具備獨立民事主體資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車輛行駛證(與原件核對后提交復印件)一份、強制保險單和商業保險單(與原件核對后提交復印件)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原件核對后提交復印件)一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經濟開發區支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經與通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企業檔案核對)一份。以上證據經本院審查認為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原告王XX的訴訟請求和被告乙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一、被告是否是本案適格的主體。二、原告主張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1,274,965.83元是否成立。原、被告對本案的爭議焦點無異議和補充。
本院認為,原告王XX所有的吉XXXX**號攬勝小型越野客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經濟開發區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在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原告應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經濟開發區支公司主張理賠,因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經濟開發區支公司在相關機構進行了登記,并領取了營業執照,具備獨立民事主體資格,而原告主張被告乙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理賠,并沒有提交乙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相關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駁回原告王XX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275.00元,由原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 峰
人民陪審員 徐麗君
人民陪審員 XX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