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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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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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終79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
代表人:劉經綸,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北全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男,漢族,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員工,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三和時代(唐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205民初6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上訴人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205民初625號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車輛為單方委托評估,評估時并未通知我司;未提供車輛維修復勘照片,無維修清單,無法確定車輛是否維修,向修理廠的轉款記錄無法確定是本車維修費用,故對判決金額不予認可。
被上訴人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理賠款161945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19日7時30分,王天友駕駛×××號重型貨車,行駛至唐山市××區(qū)口東側時側翻,造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20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天友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委托王建超辦理×××號車修理相關事宜。2019年3月11日,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國偉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號車輛損失為150945元,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提交的維修配件發(fā)票152945元。2018年11月9日,王建超與小湯汽車修理廠簽訂修理欠款協(xié)議,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并提交銀行轉賬明細,均為136000元。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支付鑒定費4500元,施救費5500元。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431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號重型貨車登記所有權人為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駕駛人為王天友。一審法院認為,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本案中,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已經交付保費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根據其提交的修理欠款協(xié)議及銀行轉賬明細,車輛損失為136000元。施救費依據《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支持施救費2000元。公估費系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單方委托系當事人訴前自行取證行為,應由自行承擔。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136000元,施救費2000元,合計138000元。二、駁回原告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38元,減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負擔23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3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有效的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唐山榮有貿易有限公司主張的合理損失依法應得到賠償。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依法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的車輛維修費用是否過高。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修理欠款協(xié)議及銀行轉賬明細綜合認定車輛損失并無不妥,上訴人主張修理費用過高但未提交相關證據及法律依據證實其主張,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如有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存在不當?shù)美梢婪ㄗ穬敗1驹阂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畢作寶
審 判 員 吳 凡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濤
書 記 員 張藝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