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冀02民終819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灤南縣城西工業區***號。
代表人:李瑞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女,漢族,農民,住灤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灤南縣倴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4民初16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侯X、被上訴人張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4民初1681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真實有效,足以證實被上訴人車輛×××號車輛起火原因為外來火種引燃。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系經司法廳審批通過正式成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此鑒定報告的鑒定人均擁有合法的《司法鑒定人執業證》鑒定人到達車輛起火后停放地點進行實車勘驗并詳細記載了勘驗情況,經過了詳細的分析說明后確定了車輛的起火原因。此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主體、鑒定程序等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要求,具有合法證據的形式。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雖受法院委托對車輛起火原因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但上訴人認為此鑒定結論錯誤,此鑒定報告委托日期為2018年11月1日,直到2019年3月7日才到××縣澤豐停車場進行鑒定,而車輛事故發生于2017年11月17日,此次鑒定與事故發生時間相隔1年,車輛也已經多次轉移停放地點,被鑒定車輛情況已與事故發生時發生了重大變化,鑒定報告中記載起火車輛事發后被拉運至青龍交警隊停車場,事故處理完后運回灤南西環停車場停放,車輛在西環停車場停放期間車內損壞構件造偷,最終又將車輛運至澤豐停車場。由此可見,鑒定時車輛不完整,也沒有完全保留車輛燃燒后的狀態,且鑒定時并未通知上訴人到場共同參與,上訴人不能認可被鑒定車輛與事故車輛具有同一性。因此上訴人認為法院委托鑒定結論程序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不應被采信。上訴人委托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系2017年11月21日鑒定人前往青龍交警隊停車場進行實車鑒定后作出,雖為單方委托鑒定,但鑒定人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勘驗燃燒車輛。車輛在交警隊停車場也能夠保持事發后原始狀態,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均有合法資質。此鑒定結論與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結論截然相反,綜合案件情況及車輛狀態,上訴人認為應當采信上訴人提供的車輛鑒定結論;二、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燃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自燃損失險第一條保險責任第(一)項規定:保險期間內,指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的本車的損失。由此可見,盡管張X甲投保車輛自燃損失險,但由于車輛系外界火源引起著火受損此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上訴人不應進行賠償。上訴人已向投保人就免責條款進行了詳盡的解釋與說明,根據《保險法》規定,此免責條款應當生效。上訴人依據生效條款不承擔保險責任;三、訴訟費、評估費等損失并非保險責任,上訴人不應當賠償。
被上訴人張X甲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張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理賠款211000元;2、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24日,張X甲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205500元)、自燃損失險(保險限額205500元)及不計免賠等險種,其中,自燃損失險約定“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約定。”,保險期限為2016年12月3日0時至2017年12月2日24時,張X甲交納了保險費用。張X甲稱2017年11月17日5時,張X甲雇傭的司機王樹昆駕駛張X甲所有的車牌號為×××/×××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青龍滿族自治縣八道河鎮沙河村路段,將車停放道路下時,車輛發生自燃。事故發生后,張X甲向某保險公司報了險,某保險公司也派人勘查了現場。經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消防中隊救援,車輛仍被燒毀。該事故經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查,無法確定此次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該事故發生后,張X甲支付施救費5500元,并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理賠款,某保險公司以事故車輛著火應為外來火種引燃,出險原因與鑒定結果不符為由,于2018年1月12日向張X甲送達了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張X甲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中,張X甲要求對事故車輛失火原因進行司法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對事故車輛失火原因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車牌號為×××重型半掛車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系駕駛室中控臺線束過載短路引起的車輛燃燒。張X甲支付鑒定費200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無異議。庭審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事故車輛發生事故時價值為205500元,殘值為8000元歸張X甲所有。某保險公司稱車牌號為×××重型半掛車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系外來火種引燃,并向一審法院提交由其委托,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復印件),該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車牌號為×××重型半掛車著火應為外來火種引燃。張X甲對該鑒定意見書質證意見為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委托時未通知張X甲到場,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張X甲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自燃損失險,自燃損失險保險責任指在保險期間內,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本車的損失。因經一審法院委托,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對事故車輛失火原因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車牌號為×××重型半掛車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系駕駛室中控臺線束過載短路引起的車輛燃燒,某保險公司無異議。被保險車輛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相應的保險費用,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車輛受損的事故,且被保險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駕駛人員機動車駕駛證等證件均在有效期內,車輛駕駛人在該起事故中無故意、逃逸等免除責任的情形,故某保險公司應對被保險車輛在此事故中的損失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公估報告,因系單方委托作出,公估時未通知張X甲到場,程序嚴重無法,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當事人雙方對車輛發生事故時的價值及殘值達成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鑒定費、施救費系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應由被告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綜上,張X甲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一審法院認定為車輛損失197500元(205500元-車輛殘值8000元)、鑒定費20000元、施救費5500元,合計2230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給付張X甲理賠款158000元(197500元*80%)。某保險公司所辯,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交納內給付原告張X甲保險理賠款158000元,此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打入原告張X甲個人賬戶,賬戶由原告張X甲自行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二、事故車輛殘值歸原告張X甲所有,判決生效之日履行;三、駁回原告張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465元,減半收取計2232.5元,鑒定費20000元,合計22232.5元,由原告張X甲負擔50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730元,判決生效十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有效的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保險合同有效。本案爭議焦點是起火原因和損失認定問題。本案上訴人依據自己委托的鑒定結論證實自己的主張,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結論否定了上訴人的主張,但本案一審卷中有消防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排除人為縱火,且一審法院訴訟中委托的鑒定結論證明力大于上訴人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上訴人又未提交證據證實本案系他人縱火,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評估費是為了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訴訟費應由作為應當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故本案評估費、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當。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火災成因查實后,上訴人可依法主張權利。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畢作寶
審 判 員 吳 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濤
書 記 員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