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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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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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終787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負責人:朱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河北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205民初10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被上訴人李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205民初1027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發(fā)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少承擔70800元賠償責任;本院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不同意上訴人的重新評估申請,適用法律錯誤。本案被上訴人起訴時提交了單方申請的評估報告,在評估過程中,沒有通知上訴人到場;上訴人認為車輛損失的賠償金額最高23萬元,故一審法院判決的300800元,不合理的部分為70800元。
被上訴人李X委托訴訟代理人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李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008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X系×××號機動車的所有權人。2018年10月15日,李X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357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附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2019年4月18日18時48分許,李X駕駛×××的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YD02-冶里鼎德順飯店西側時,與樹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李X負全部責任。2019年5月20日,李X委托河北大生泰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2019年5月27日出具公估報告,結論為:×××標的的車前杠、水箱、冷凝器、中冷器、電子扇、大燈、氣囊、發(fā)動機、變速箱及底盤懸架等整體重度受損,該車已無經濟修復價值,按推定全損確定其損失價值,車輛估損金額為人民幣292000元,李X為此支付公估費8800元。一審法院認為,李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本案中交警部門做出的李X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可以作為處理本事故的依據(jù)。故本案中×××號機動車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本次事故李X產生的損失如下:1.李X主張車輛損失:公估為292000元,一審法院認為,該鑒定報告系委托具有合法鑒定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鑒定作出,且依據(jù)的實際價值357000元是某保險公司核保過程中已計算折舊后得出的數(shù)值,扣除殘值后的損失292000元為實際損失,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車輛損失公估費8800元,是李X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由人保合肥公司承擔,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李X的經濟損失為300800元。某保險公司以李X于事故發(fā)生后僅隔一天就單方申請評估及評估報告中沒有列明損失維修清單等提出重新評估申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300800元;案件受理費5812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90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擔負。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有效的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李X主張的合理損失依法應得到賠償。本案爭議焦點是車損數(shù)額認定問題。一審時,被上訴人提交了單方委托的鑒定結論,屬于被上訴人舉證行為,上訴人對鑒定結論不服,但上訴人并未提交證據(jù)否定本案鑒定結論,一審法院判決依據(jù)本案鑒定結論按推定全損處理不無不當;本案審理中,上訴人并未主張收回車輛殘值,上訴人無依據(jù)證實本案車輛殘值扣減過低,定損金額過高,上訴人本案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上訴人的上訴理據(jù)不足。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如有依據(jù)證實被上訴人存在不當?shù)美梢婪ㄗ穬敗1驹阂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7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陽利
審 判 員 畢作寶
審 判 員 吳 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濤
書 記 員 張藝馨